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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0〕7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0-10-18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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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72

 

关于印发大埔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埔单位:

现将《大埔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大埔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有效筑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要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整改的,县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上报至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至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县公安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10月15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11月5日前,县公安、综治、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11月15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治理对象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11月25日前,县公安、综治、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检查评比办法,全面进行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的单位,要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1月份省、市将对我县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整治办、各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迎检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县公安、综治、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严厉查处有关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县综治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县安监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根本性成效。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11月26日前上报至县整治办(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孙柳云,电话:5520418,邮箱:dabuzzb@126.com)。

 

 

主题词:安全生产  消防  治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