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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埔府办〔2010〕68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0-10-15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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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68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加强山林

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第111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山林纠纷一直是困扰和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林地升值,涉林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县全面铺开,长期隐藏的山林纠纷可能不断出现,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各镇(场)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分析研究当前山林纠纷的形势和调处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树立攻坚克难的思想,切实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维稳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山林纠纷。要把解决山林纠纷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调查摸底,落实责任,把调处山林纠纷和林改的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司法、法制、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一)林业部门是调处山林纠纷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区域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本级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和资料档案,配合做好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司法部门负责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法律支持,指导和参与重大、复杂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参与重大、复杂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审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纠纷确权案件,受理不服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纠纷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协调林业部门做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纠纷裁决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信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处理因山林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规范操作规程,依法调处山林纠纷

山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纠纷要注重调解。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做到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的操作规程,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送达、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到位,依法妥善处理好山林纠纷案件。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山林纠纷调处质量

山林纠纷情况复杂,事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调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镇(场)要建立由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每个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准确无误。

五、落实工作职责

各镇(场)及其他职能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调解处理林权纠纷实行领导负责制。

(一)各镇(场)要迅速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化解一批山林纠纷案件,维护农村稳定。各镇(场)主要负责人是调解处理林权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调处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调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镇(场)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纠纷。

(三)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处理。

(四)对集体山林权属界至有异议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就地解决”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定,将协商认可的界至标明在地形图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其权属。

(五)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镇政府先行调查、收集双方证据材料,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证据材料及时报县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六)各镇(场)调处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纠纷申请不予受理的或未进行调查协商就将矛盾上交,造成事态扩大或集体上访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镇(场)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在林权纠纷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在林权争议期间,擅自发放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批准使用林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县政府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镇(场)给予奖励,对各镇(场)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和调处人员工作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林业 调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