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93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村级护林员管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村级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大埔县村级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级护林队伍的管理,促进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我县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埔府〔2009〕5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村级护林队伍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护林队伍是由各镇政府、丰溪林场直接领导的护林组织,由镇(场)林业站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护林员职责
第四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和防火意识。
第五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积极巡山查烟,及时发现、制止距林缘100米以内和在林内的违规用火行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及时报告火灾情况。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戒严令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标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第七条 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
第八条 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 协同做好相邻管护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服从所在镇场的调度和指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三章 护林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十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林业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林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原则上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当地男性公民。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善于协调群众工作,能准确领会和积极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
(四)熟悉当地民情、社情、林情。
第十二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场)林业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丰溪林场)审核批准,由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村级护林员队伍组建后,以镇(场)为单位,统一造册,建立档案,相关资料输入电脑管理,并报市、县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护林员由镇政府(丰溪林场)领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监管,并接受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县林业局应协助镇(场)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四条 镇(场)林业站受镇政府(丰溪林场)委托直接安排护林员的日常工作、业务培训和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林业站应当加强当地护林队伍的管理,做好护林员出勤及平时督查情况的收集记录,为年度考核提供充分依据。防火期内镇(场)林业站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镇政府(丰溪林场)每半年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同时镇(场)森林防火督查组,每月不少于三次对护林员护林工作进行督查;县林业局每年主持召开一次管护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护林员因事(病)请假须经林业站批准,护林员请假期间由林业站另行安排人员顶班,不得出现巡护空档。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到期不再续聘的,应将公共财物交回聘用单位。
第四章 护林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年度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如下:
(一)督查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距山地、林缘100米以内或在林内有违规野外用火的,每发现1次扣5分。
(二)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按过火面积扣分,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亩以下扣5分;15亩以上100亩以下扣10分;100亩以上200亩以下扣15分;200亩以上300亩以下扣20分;300亩以上500亩以下扣30分;500亩以上从山火发生当月起一律予以辞退。面积以县森林火灾核查组调查数据为准。经县公安森林分局调查确认属雷电或高压线等因无法巡查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扑救的,可不予扣分。
(三)管护责任区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上报的,每项每次扣3分。
(四)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群众性乱砍滥伐林木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扣5分。
(五)管护责任区内未做好森林防火入户宣传工作的或经检查发现宣传工作有漏户或漏人的,一次扣2分。
(六)巡山护林每缺勤一天扣5分;林业站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或不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志的扣2分。
(七)无故不服从调度和不参加扑救山火的每次扣10分。
(八)护林员迟报、瞒报森林火灾的,予以辞退。
(九)护林员有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辞退。
(十)护林员因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的,给予责任区护林员奖励5分。
第十八条 护林员考核工作于当年年末进行,全年评分在良好等次以上的,次年优先续聘;合格等次的,次年可考虑续聘;全年考核评分为不合格者,次年不再续聘。考核结果通知护林员,并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护林员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护林员市、县级工资补助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9月至次年3月(即防火期),每月400元,其中基础工资300元,奖励工资100元;每年4月至8月,每月基础工资100元。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优秀的按100%发放,良好的按90%发放,合格的按80%发放,不合格不予发放。被扣除的考核工资,列入镇财政专帐管理,用于奖励先进个人,由县财政局、林业局监督使用。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场)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镇(场)政府为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护林迷彩服和必需的防扑火工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按县政府《关于加强我县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埔府〔2009〕5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场)可在本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细化考核实施办法,制订的细化考核实施办法报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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