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5号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副局以上单位和省、市驻埔单位:
经2010年12月24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埔府办〔2009〕39号)文中“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之(二)“对县内企业进行财政贴息扶持;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纳税增长10%以上的中小企业,按当年新增贷款额5%给予财政贴息”条款,对贴息企业、贷款年限、新增贷款用途、贴息封顶等问题界定修改为“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增长10%以上具有本地传统特色的陶瓷中小企业、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按当年新增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新增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技术投入)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率为5%。贴息实行贷款限额补助,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0万元),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000万元贷款额计算贴息。
本通知从2010年起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 税费△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