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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的通知 埔府办〔2011〕2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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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22

 

关于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县直和各镇医疗卫生单位: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四、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  五保供养△  医疗  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