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25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梅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6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埔发〔2008〕22号),调动县内外旅行社的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埔旅游,推动大埔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继续实施《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不断增大全县旅游经济收入,对“引客入埔”成效显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奖励。
1、年度组织人数500—2000人次的,奖励2元/人次;
2、年度组织人数2001—5000人次的,奖励2.5元/人次;
3、年度组织人数5001—10000人次的,奖励3元/人次;
4、年度组织人数10001—20000人次的,奖励4元/人次;
5、年度组织人数2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
(二)单团奖励。
1、组织单团人数100—300人次,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3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
2、组织单团人数300人以上,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10元/人次;
3、学生团不记入本单团奖励,但人数可记入全年总人数。获取单项奖励的团体人数,还可累加到每年总人数进行奖励。
(三)对年接待或输送外地来埔游客1000人以上至5000人、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由县政府分别授予优秀组团社(接团社)、金牌组团社(接团社)荣誉称号,但组织游客在大埔境内有违规行为或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除外。
上述一、二项奖励,由旅行社在年终时凭本规定要求的材料向大埔县旅游局申报。
第三条 奖励对象、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接待或输送外地游客来埔旅游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组织客源来埔,有地接社的奖励地接社;无地接社的,奖励组团社。
(三)旅行社必须建立一团一档制度。
(四)旅行社执行组接团提前报送制度,提前1天向大埔县旅游局用网络报告组接团情况,来埔后《组接团统计表》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住宿的需再加盖住宿酒店公章。
(五)每月5日前向大埔县旅游局上报上月接团总人数,并提交盖有景区、酒店公章的原始《组接团统计表》,由县旅游局进行核实。
(六)所接外地旅游团队必须是在我县境内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或在我县境内游览1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和住宿1晚的旅游团队。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由地接社(组团社)填报《申请奖励审批表》,由大埔县旅游局审批并发放奖金。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领取奖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放奖金外,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条 旅行社在组接团过程中,如在大埔境内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经旅游部门查证核实后,该团人数不列入全年组接团人数统计,并根据规定处罚。
第七条 旅行社接团经营毛利率不得低于2%,地接社以零、负团费接团的,一律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并根据规定处罚。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本奖励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旅行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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