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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公费医疗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埔府办〔2011〕17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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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7

 

关于印发大埔县公费医疗管理

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委老干部局、县人社局、县社保局:

大埔县公费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大埔县公费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住院申报制度:凡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必须在住院前报告公费医疗办公室(急病住院须于次日报告),出院后凭医院住院疾病证明、清单、发票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实行定点医疗的原则:凡在县内居住或随子女居住在异地的离休干部,因病应在定点医疗单位治疗,因医疗条件等原因需转院治疗的,应根据当地医院的证明逐级上送治疗。居住在远离当地镇卫生院的边远山村,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的经县公医办批准后方可到镇卫生院下属诊所治疗。

三、床位费报销标准:住院床位费厅级干部每人每天75元以下,夏季使用空调时每人每天95元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天45元以下,夏季使用空调时每人每天55元以下。

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医药费报销原则:公费医疗对象在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含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按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报销。医生应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制订合理的治疗、检查方案,不得做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所检查的部位应与病情相符,凡检查部位与病情不符及全身多部位检查的费用,均由个人自费。如确需先进仪器检查才能确诊病因的(如CT、核磁共振),凭医院主治医生证明,报公医办审批。

先进仪器检查(CT、核磁共振)报销原则如下:1、重病住院对症检查报销一次,复查报销一次。2、癌症、肿瘤病人门诊复查半年一次,急性脑梗,脑出血患者在门诊急诊治疗检查时报销一次。

住院期间因原治疗医院没有并且按规定可报销、对病情又确实需要的药品,可到其他定点医院购买,凭主治医生证明报销。

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等)及进口材料,按国产最高价格费用报销。

五、医药费报销范围:按照2010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经审核后按100%报销。所用药品未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用药,全部由个人自费。

六、医药费报销票据:医药费必须凭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医疗收费收据(附:医院治疗清单)报销,其中:门诊治疗需提供日清单(日清单要有病名、药品规格及用法用量、医生签章、医院盖章)。药店的销售发票(含零售发票清单)一律不可报销。

七、自负费用:除以上规定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位费、特护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以及住院期间医院提供的脸盆、水杯及一次性的生活用品费用等。

(二)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器检查、超声波洁牙费、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三)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

(四)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如脱痣、老人斑、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假眼、假肢等,腰围、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五)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种磁疗用品费。

(六)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七)性病治疗费:如梅毒、淋病等医疗费用。

(八)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违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八、加强政策宣传:公费医疗对象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开支范围和其它有关规定,在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要服从医生根据病情作出的诊断治疗决定,不点名要药,不要求不必要检查,不得门诊记帐,不得挂家庭病床,严禁以本人的名义为他人开药,严禁将他人的医药费以本人的名义开收据报销。一旦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除追回损失外,停止违规人员1--6个月的公费医疗待遇。

九、加强定点医疗单位管理:

(一)医疗单位应指导、监督医生按规定开用药处方:一般常见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三天;一般慢性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七天;某些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疾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半个月;一般疾病同一天不能同时出现两家医院的处方及开两张同一类型的药物处方,中药汤剂、中成药不得同时使用。病人出院时,带药不超过一个星期用量。门诊输液病人要在医院治疗,严禁医院给病人带注射药品回家自用。

(二)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用药、检查、收费等管理。医务人员应按病情对症用药,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严禁医院开具虚假发票、换药。由于医疗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医疗单位退回所有医疗费用并对医疗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医疗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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