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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埔府办〔2011〕4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6-22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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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43

 

关于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各级、各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镇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科学研判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复杂而严峻的形势,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坚决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一)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辖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二)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依法从严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食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并给予严厉处罚。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切实加大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质监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要严格监督进货质量,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准入关。要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监管。要强化食品添加剂市场巡查检查,特别是当前市场出现的“染色馒头、毒豆芽、牛肉膏、米面制品和辣椒粉”等非法添加物监管力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工作。要积极配合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切实增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特别是对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进行管理,层层把关,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创新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要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防患于未然。对在监管中发现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立即报告县食安委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要引导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大型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强化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违法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及时进行通报,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务院食安办等9个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见附件)。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科普常识,引导公众科学、健康消费。要有针对性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其中县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宣传培训;县经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和化工厂的宣传培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企业、制药企业的宣传培训。

(四)严格信息管理。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报送工作管理,建立紧急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或发现的涉嫌案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安委办公室,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县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经信局每周五下午4时前要将本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到县食安委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传真:5557562),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食品  整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