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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1〕5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6-22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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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54

 

关于印发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普办反映,联系电话:5534056。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水利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县水利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我县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县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县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领导机构。

全县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郭敏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郭宣志副主任、县水务局刘青天局长、县统计局何道武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作机构

大埔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县水普办”),设在县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本县普查工作总体方案,经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协调全县水利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及技术规范;

    3、组织开展普查宣传报道和普查人员选聘与培训工作;

    4、对全县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建立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7、向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成果,组织总结表彰和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8、承办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普办要细化办公室人员的分工,指导全县水利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各镇(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具体工作机构,抽调专门技术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水利普查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清查调查、资料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各专项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普查工作。

水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水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河湖开发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土保持、地下水井、灌区和水利行业能力的普查和成果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和图文资料,参与水土保持普查,审核河湖流域及行政区域边界。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和地形图文资料,参与、配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建筑业用水普查,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农业灌溉用水等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畜牧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畜牧用水资料,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统计部门:指导开展普查工作,参与普查方案设计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核定、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参与普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四)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分四个阶段:2010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组织培训、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为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阶段。2012年1月至6月为填表上报、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上报阶段;2012年7月至12月为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资料开发。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和实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各阶段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普查的经费

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水利普查所需经费。县级财政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县贫困县水利普查工作经费的支持。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县行政区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严格资料管理。水利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普查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普查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狠抓工作落实。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水利  普查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