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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1〕6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1-06-14 08:4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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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63号

 ———————————————

 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副局以上单位和省、市驻埔单位: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节能降耗专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名牌名标奖励专项资金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标准化建设、创名牌名标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发展专项旅游产品,促进企业发展。(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旅游局、县科技局、县招商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财税优惠奖励政策。

  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要采取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能尽快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充分研究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的下列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③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经申请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⑦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⑧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抵免。

  (2)利用荒山、荒地、滩涂从事“三高”农业,农业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3)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科技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2、陶瓷企业扶持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建企业,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第1年和第2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增资扩产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每亩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陶瓷企业,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新建企业在享受第(1)项奖励期间,当年增资扩产达100万元以上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3、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县政府每年安排本级财政收入1%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编制旅游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队伍培训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等。重点发展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保健旅游等专项旅游和农家旅馆、青年旅馆、经济型酒店等大众化旅游接待设施以及旅游网站、旅行社、汽车旅馆等自助游配套设施与中介服务组织,县级财政可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或奖励这些项目的发展。

  (1)鼓励旅游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新获得国家2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或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5万元,2A级奖励5万元,3A级奖励30万元,4A级奖励100万元,5A级奖励300万元,由县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鼓励兴建高星级饭店,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县政府对新获得国家三星级以上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三星级酒店奖励50万元,四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五星级酒店奖励500万元。

  (3)扶持旅游企业发展。挖掘有代表性的大埔特色小吃和风味菜肴,经过统一包装后形成完整的大埔特色菜系,在全县宾馆、饭店推介。对旅游餐饮企业挖掘、传承、提升大埔特色小吃和创新菜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创的小吃、点心、菜肴被评为全国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为广东省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3000元。由旅游、财政、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牵头,制订大埔旅游推荐接待小吃店和旅游推荐接待特产商店标准,符合条件的由大埔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挂牌命名为大埔旅游推荐接待小吃店或大埔旅游推荐接待特产商店,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奖励3000元。(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等单位落实)

  4、纳税大户的奖励政策。

  加强对纳税能力强的企业进行考核,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工业制造企业、旅游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新兴产业,缴清应缴税费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奖励:(1)对新增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2)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金额为基数,达不到上年基数但已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实际纳税额奖励0.5%,达到上年基数的按1%计算奖励,超过上年基数的按以下增加的纳税额部分分段计算给予奖励:1万元到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奖励3%;5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奖励8%;100万元以上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奖励10%;300万元以上奖励15%。(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完善金融机构信贷奖励制度。

  1、金融机构对全县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8%以上或新增贷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按新增贷款额1‰予以奖励。

  2、金融机构当年新增陶瓷企业、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新增贷款额0.8‰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进行分段奖励: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奖励1‰;2000 -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奖励1.2‰;超过3000万元部分奖励1.5‰。

  3、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10%以上或新增贷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额的0.5‰予以奖励。

  4、金融机构对全县企业核销呆账贷款,按当年核销额的2‰予以奖励。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埔县支行全县商业性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6、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对全县的信贷投放,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由县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对县内企业进行财政贴息扶持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增长10%以上具有本地传统特色的陶瓷中小企业、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按当年新增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新增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技术投入)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率为5%。贴息实行贷款限额补助,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0万元),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000万元贷款额计算贴息。(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三、支持中小企业实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扶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省关键领域招标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省级重点扶持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挖潜改造资金。对经县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评定,采用先进、成熟节能降耗技术进行窑炉技改的,按次年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除外),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通过上市直接融资。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对我县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后,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挂牌新上市的中小企业,凭证监会回执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成功再奖励100万元。(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落实)

  (三)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认定;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申报省“高、新、特、优”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和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并设立创新奖励。

  1、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企业新开发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3、对获得中国陶瓷协会认定的技术产品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广东省陶瓷协会认定的技术产品创新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4、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四)推进品牌建设,提高名牌名标效应。发挥传统支柱产业的带动效应,发展壮大特色产业,进一步把区域品牌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支持中小企业争创省级以上名牌名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县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国外的注册数,给予注册一个国外商标10000元的奖励。(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技监局、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五)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网络,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经贸活动,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组织陶瓷企业参加广交会,扩大市场影响力。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签订80万美元以上(含8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单个展位,给予5000元的财政补贴。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等,签订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每期(次)给予10000元的财政补贴。(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负责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扶持、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扶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二)加强对劳动力的培训。扎实开展劳动力资源培训,每年力争培训各类劳动力5000人次。同时,通过牵线搭桥,加强与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力争每年劳务输出3000人次以上。鼓励中小企业与田家炳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县技工学校、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定向培养、定向输出,形成需求对接,努力做到人才来源充足、人才结构合理、人才技能水平满足企业需求,缓解中小企业用工短缺的状况。对当年新招用大埔籍劳动力在本县就业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县直企业,以及介绍输送大埔籍劳动力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县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埔府〔2008〕9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三)营造高级人才干事创业环境。设立县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奖励10000元;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的硕士每人每年奖励6000元、博士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县直有关部门要以电子商务为重点,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高经营效率。总结和推广已有的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经验,发挥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开展产品网上销售业务。扶持企业信息化项目,引导电子商务服务经营商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化产品、管理工具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度和服务效率。(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五)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针对我县纳税大户和重点扶持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完善行政服务平台,开通“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县工商联设立投诉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服务。(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外经贸局、县工商联、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重大举措,坚持加大财政投入与深化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前困难与解决长期性、根本性问题相结合,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相结合,拉动当前经济增长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结合,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扶持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挂钩帮扶。继续建立县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由每位县党政领导挂钩联系一户重点企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效率,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和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外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三)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县统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从完善统计制度入手,保证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月报表从中小企业统计台帐取数,经县统计局汇总分析并认真评估后,建立和完善以规模以下企业为重点、以抽样调查为基础的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规模以下小企业发展状况、产值产量、财务指标。加强对小企业的动态监测。通过跟踪监测企业发展经营动态,对重点企业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及时进行后续动态跟踪,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县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和需要由政府关心支持的问题。(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四)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发展信心。积极组织、引导和协调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机遇;宣传国家、省、市、县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由县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对中小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奖励的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

 

 附件: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奖励的申报

要求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要求。

  凡符合优惠和奖励条件的,由企业在次年两个月内,向县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财政奖励须提供当年纳税凭证复印件、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等相应资料。

  (二)财政贴息扶持须提供当年纳税凭证、新增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支付新增贷款后12个月利息清单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授权专利和创名牌奖励须提供认定文件(证书)。

  (四)节能奖励须提供技术认定文件(证书)及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

  (五)展位补贴须提供展位发票或收据、汇款单复印件等。

  二、审核程序。

  申报工作结束后,县有关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

  (一)财政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招商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审核。

  (二)财政贴息扶持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贷款金融机构审核。

  (三)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授权专利、县科技进步奖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审核。

  (四)中国陶瓷协会技术产品创新奖励由县陶产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陶瓷协会审核。

  (五)创名牌奖励由县技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审核。

  (六)展位补贴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审核。

  (七)节能奖励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审核。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提供认定文件(证书)到税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