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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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县定点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提升培训质量,增强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5551352,传真:5555199。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
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提升培训质量,增强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使“双百行动”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人社[2010]167号)和《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埔府办〔2011〕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最终达到全县有培训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当年新成长劳动力100%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和100%实现转移就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本县户籍、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技校、职校毕业生除外)和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等新成长劳动力。
三、培训机构认定
凡经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自动成为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由省有关部门认定)。
四、培训劵管理
新成长劳动力培训推行使用培训券,培训劵采取实名制,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
(一)发放对象: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县户籍、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技校、职校毕业生除外)和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等新成长劳动力。
(二)发放渠道:培训券加盖县人社局的印章后,由县、镇、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培训券发放方式由县人社、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决定),发放单位负责汇总造册、存档备查。
(三)培训券申领:发放对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券须持本人毕业证或退伍证及户籍证明,填写《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
(四)培训券使用:
1、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申领培训券,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自主选择到我县4家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
2、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免费培训资格。
3、培训券为年度一次性使用凭证,不设面值,发放对象只享受一次培训券的相关优惠政策,即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一次(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工种和项目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4、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有效期一年,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
5、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
6、培训券遗失、信息错漏或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持券人可到原发券单位申请补(换)发。
7、学员报名培训时培训劵由定点培训机构收回保存。
五、摸清基本信息,建立生源库
(一)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摸查统计制度,牵头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新成长劳动力大清查,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培训愿望、就业意向等逐一登记造册,按有培训意愿和无培训意愿分类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县有数据库、学校和镇村有台帐、个人有表格”。
(二)县人社部门要在每年5月份前完成与民政部门退役士兵信息台账对接,每年8月份和9月份分别完成与教育部门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应届高中毕业生信息台账对接,同时将《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有意愿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汇总表》和《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无意愿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汇总表》(见附件1和2)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县人社部门根据收集汇总的情况,相应建立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生源库和退役士兵生源库,协同有关部门将任务分解到定点培训机构。
六、明确培训主体和责任
(一)县人社部门要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每年8月中旬,县人社局应将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定点培训机构并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工作协议;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在8月下旬开始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在12月底前完成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任务。
(三)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培训就业专门台帐,对参训和转移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分类造册,县人社局要建立总台账,并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情况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件5)。
七、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一)县人社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督查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对定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定期年度督查评估,督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县人社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督查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培训质量。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主动对接,积极宣传、发动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精心组织培训的各项工作。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日内,按培训规程要求,将培训学员名单、教学计划等报县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好教学各个环节,保证理论和实操课时,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六)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台账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台账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就业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等。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转移就业台账应按农村户籍和城镇居民户籍分类建立,相关要求参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台账规定执行。
(八)定点培训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按《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梅市人社[2011]31号)给予处理。
八、加强转移就业工作力度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我县产业特色需要,选定一到两个特色培训工种重点组织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根据参训学员的文化水平和就业岗位需求,科学设置课程,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专项职业技能,保证学员实现“高就”。
(二)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就地就近就业和向外输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本县园区用工企业和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用工企业的劳动力转移对接机制,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实际,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
(三)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确保经培训后的新成长劳动力实现100%转移就业。
(四)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新成长劳动力学员就业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完善就业登记、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每年举办一场以上的新成长劳动力专场招聘会,搭建参训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及时为参训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收集更多、更好的用工信息;同时,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人才交流等形式,为参训学员提供包括信息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等一系列免费的就业服务。
九、其它
(一)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来源按《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埔府办〔2011〕52号)规定执行。
(二)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有关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信息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管理、鉴定管理和资金监管、核拨程序等参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人社[2010]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退役士兵使用省级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有意愿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汇总表;
2.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无意愿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汇总表;
3.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表;
4.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
5.大埔县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转移就业学员情况信息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