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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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继续巩固全民医保,扎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7〕45号)以及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1〕22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目标任务
2012年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38663人以上。各镇(场)的参保任务数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数的通知》(埔府办〔2008〕84号)执行(具体参保目标任务数详见附表)。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12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11年12月20日前查漏补缺,确保在2011年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居民、中职和技校学生,每人全年缴纳30元。
对符合我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民政、残联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社保部门凭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全年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元,省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17元,县财政补助25元。
四、医疗待遇水平
从2011年8月1日起: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由原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调整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二级医院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异地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二)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8万元提高至10万元。
未作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办法
(一)上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必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原缴费邮政储蓄网点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光德、桃源、洲瑞三镇的城镇居民到所在镇财政所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二)新参保缴费的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手续,再到当地邮政储蓄网点缴费(光德、桃源、洲瑞三镇的城镇居民到所在镇财政所缴费)。
(三)中职、技校学生等参保对象由所在学校代收并统一造册集中到县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成员参保缴费由县残联和县民政局统一造册并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到县社保局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镇(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工作中,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侧重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把形势讲清、意义讲透、政策讲准、程序讲明,切实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注度、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从而使居民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抓紧抓实抓好。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地税、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城市低保户、残疾人等参保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形成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七、奖惩制度
县政府将于2012年1月对各镇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镇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大埔县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埔县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表
镇 别 |
目标任务数(人) |
备 注 |
湖寮镇 |
16270 |
|
百侯镇 |
1904 |
|
枫朗镇 |
1692 |
|
大东镇 |
231 |
|
高陂镇 |
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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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德镇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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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镇 |
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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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镇 |
1809 |
|
三河镇 |
1136 |
|
银江镇 |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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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瑞镇 |
532 |
|
茶阳镇 |
5377 |
|
西河镇 |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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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溪镇 |
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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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38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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