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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1〕101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1-10-12 10:0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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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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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大埔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梅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合字〔20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2年度宣传发动、集中缴费及实施起止时间

  (一)201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集中缴费时间,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实施起止时间。

  二、参加对象和缴费要求

  (一)凡是我县农村户籍人口均为参加对象,凭户口簿复印件按本户总人口数自愿缴费参加。

  (二)各镇(场)要统一使用《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各行政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农民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统一到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新农合办)为参合农民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做好参合人员花名册登记录入、医疗卡发放签收工作。

  (三)对未自愿缴费参合的农民群众,要求以村为单位分不愿参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含职工、居民及商业保险)、外迁户三个类别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具体人数。其中不愿参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含职工、居民及商业保险)需本人或家属在花名册上签名确认,外迁户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签名。以上操作务必真实、准确,宣传发动工作要认真细致,使所有应参合对象应知尽知、应保尽保,严禁垫资。

  (四)各镇(场)新农合办收缴的农户保障金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划入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20000002244072。

  三、2012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数、参合率不低于2011年,要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纯二女户和所有省定贫困村贫困户100%参加新农合,力争实现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的目标。各镇(场)参合人员名单核对录入工作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修改上传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医疗卡在12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并签收,做到参合人员名册、电脑录入名单、划入资金进帐单、医疗卡四相符,并作为各级财政下拨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基金和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的依据。

  四、资金来源、筹集渠道及人均筹资标准

  (一)各级财政下拨的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基金。

  (二)农民个人缴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社会热心人士、旅外乡贤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助的资金。

  (四)历年来的节余资金和利息。

  (五)2012年筹资标准及收缴标准为:中央28元、省130元、市17元、县25元、个人缴交3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纳资金由各镇(场)村委会负责完成收缴工作,按村、户造册登记。其中低保户、五保户由县民政局;纯二女户及其14周岁以下女儿由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农村重症残疾人由县残疾人联合会;102个省定贫困村贫困户由扶贫办协助相关挂扶单位落实解决。参合进度于11月15日和30日分别报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农合办)。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县新农合办根据各镇(场)参合人数和缴交的金额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各镇(场)新农合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镇(场)及卫生院当月受惠人员的各项原始补偿资料上报县新农合办,经核实无误后,将补偿总额拨回给镇(场)新农合办。如发现超出补偿比例或不属于补偿范围而给予补偿的,由县新农合办退回补偿资料,并责令当事人追回不予补偿部分,资金损失由所在镇(场)或卫生院承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审批人有关责任。

  (二)县、镇(场)新农合办应设财务会计和出纳(镇、场会计由财政所人员担任)。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6号),市府办《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通知》(梅市府办〔2003〕38号)等文件精神和埔财会字〔2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并列入镇、村政务公开内容。

  (三)按照县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埔财社〔2009〕13号)精神,各镇(场)新农合办应按时上报会计报表,以免影响全县下拨资金时间。

  (四)资金结算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1月7日为账户清零结算期,资金结算期间暂停报销。

  六、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制度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经县新农合办签订即时补偿协议的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制度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统筹制度。

  (二)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本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就医,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外住院治疗的(需带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必须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委托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大埔县新农合办办理外地住院报告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补偿。如网上无法查询是否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患者到所住医院要求提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或认定书(无新农合的市区参照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者县外就医在出院后两个月内,办理住院补偿手续,需带齐疾病证明(凡外伤、农药中毒等患者必须复印住院病历,并能清楚反映受伤或中毒的原因)、住院电脑发票、医药费用电脑总清单、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疾病证明、医药费电脑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作补偿凭证,同时应将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作为补偿呈批表的附件),先送到户籍所在镇(场)新农合办统一收集,镇(场)新农合办将收集资料每月上送三次到县新农合办审核,镇(场)新农合办领回已审资料再通知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四)在现行制度中,每个参合农民只能参加一种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如参合农民还参加了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办理补偿,不能重复补偿,不退回参合资金。参合农民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可在任何一方首先办理报销理赔。首先在商业保险办理赔付的,新农合的报销补偿按其住院费用总额,减去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后计算。但新农合报销补偿金额与商业保险理赔金额之和不能大于票据医疗费用总额。

  (五)连续住院的参合人员应按各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办理(凡本县镇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要有主诊医生、院长签名),填好补偿呈批表到各镇(场)新农合办、定点医院办理补偿手续(逐级转诊连续住院按最高起付线剔除一次办理补偿)。

  (六)为方便群众办理补偿手续,各镇(场)新农合办要公示补偿日期,每星期应有一天以上,具体日期由各镇(场)自行决定。

  七、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病房标准、年封顶金额

  (一)本市内一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5%。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100元]×75%=应补偿金额。

  (二)本市内二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5%。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300元]×65%=应补偿金额。

  (三) 本市内三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5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600元]×50%=应补偿金额。

  (四)本市以外补偿标准: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5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800元]×50%=应补偿金额。

  (五)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县外50元/床/天,县级30元/床/天,中心卫生院25元/床/天,镇级16元/床/天。床位费低于本规定的按实补偿,超出部分应剔除。

  (六)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在县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时提高10%。

  (七)封顶金额:2012年度参合农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金额为10万元。

  八、特殊病种定额补助制度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助:精神病患者要以大埔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以上专科医疗机构鉴定为准。在市内县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住院费用比例补偿。

  (二)残疾人安装假肢补助: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假肢的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大腿9000元、小腿6000元、上臂假肢7000元、前臂假肢5000元。安装假肢手术完成后,持住院证明、原始发票、残废证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盖章后,再到镇新农合办办理补偿手续。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由第三方承担安装费用的,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三)住院做白内障眼科手术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除外)进行白内障手术单眼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眼疾合并白内障眼科手术住院的要事先报告,医药总费用减去4000元后,可按住院级别比例给予补偿,同时享受新农合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政府各种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不列入此项补助范畴)。

  (四)偏瘫、截瘫、截肢、骨关节病、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在康复中心接受系统康复训练的患者在定点康复中心住院治疗,费用按《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补偿。

  (五)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和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户籍在我县的准婚人员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个月内的参合农民,可享受新农合一次性婚前医学检查费用补偿,婚前医学检查每人一次性补偿119元,检查费用发票合计不足119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偿。女方户籍在我县参加新农合并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证》,可享受新农合一次性产前医学检查费用补偿,产前医学检查一次性补偿205元,检查费用发票合计不足205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内正常住院分娩的凭准生证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剖腹产800元。如并发其他疾病的,顺产医药总费用减去3000元、剖腹产医药总费用减去5000元后,按所住医院标准给予补偿,同时享受新农合的一次性补助(未做准生证的应由当地计生局开具证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非法生育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跨年度住院分娩按出生证日期的年度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2011年11月30日后出生的婴儿,凭准生证可随参合母亲或父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同时可享受新生儿筛查补助,在各定点医院送检的(凭送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回执、准生证)一律补助100元,其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其母亲或父亲的补偿封顶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的补偿限额)。

  (七)参合农民被犬类咬伤,接受狂犬疫苗注射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发票、证明给予一次性100元补助。

  (八)精神病、肺结核门诊补助:精神病在册患者由县残联组织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县民康精神病医院)统一送医送药的,采取集体办理补助手续,每人每月最高100元,送医送药时应由当地镇(场)新农合办监督,并经该镇(场)新农合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方能给医院统一办理补助手续。精神病、肺结核患者在县慢性病防治院门诊用药治疗及相关检查凭发票可报部分给予补偿,年封顶2000元,可直接在县慢性病防治院合作医疗办实行即时补偿。

  (九)实行支付方式改革。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实行单病种付费,做白内障手术单侧费用定额2400元,新农合补偿1300元;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单侧费用定额4000元,新农合补偿2500元。

  (十)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次,新农合补偿70%纳入门诊统筹日补偿封顶(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新农合不再补偿)。

  (十一)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十八种)。

  1、高血压(II期);2、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3、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9、类风湿关节炎;10、糖尿病(合并症);11、恶性肿瘤(放化疗);12、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血友病;15、白血病;16、中风后遗症;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狂躁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患上述门诊特殊病种的参合农民,2012年度未经县新农合办特殊病种鉴定小组鉴定的,凭县级二甲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提出申请的,经县新农合办特殊病种鉴定小组鉴定审核后,由县新农合办开具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方可给予办理特殊补偿(患多种特殊病的参合患者只能选择一种病种补偿)。

  补偿起报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

  补偿比例:门诊药品、检查、治疗、诊疗总费用(与认定病种相关)按可报销费用的60%补偿。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补偿比例60%=应补偿金额。

  补偿限额:(1)高血压(II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合并症);中风后遗症等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

  (2)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狂躁症等重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总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居住镇、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卫生院)治疗。

  (十二)提高农村参合儿童所患重大疾病治疗报销比例。

  相关病种实行限额结算,病种诊治不受《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0年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限定,报销费用不设起付金线。低于限额按实际费用支出的70%结算,超过限额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民政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补助比例为限定费用的20%。相关病种最高个人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按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11〕11号)要求执行。

  九、门诊统筹制度

  为更有效地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作用,2012年度全县门诊统筹按人均35元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补偿比例30%(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十、记帐制即时补偿制度

  (一)符合记帐制即时补偿条件的对象凭身份证和医保卡入住定点医院后,采取新农合补偿部分记帐,参合农民只须缴交个人自付部分的管理办法,已实行记帐制即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县、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参合农民在本镇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入院后由医保办人员负责核查其相关证件原件(医保卡、身份证),核实住院患者的真实性。

  (三)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时将住院证明、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应提供复印件)到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即时补偿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一律要收取本医院住院的原始发票、住院证明及费用总清单。

  十一、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统一参照《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粤卫〔2010〕191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粤卫〔2010〕197号)执行。

  (二) 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服毒(服毒之前由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是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

  (三)因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所致的相应疾病患者。

  (四)单纯的检(验)查及与病种无关的相关检查。

  (五)采用欺诈手段、挂名住院、冒名顶替、非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取消其当年全家合作医疗保障资格,并不退回当年已交保障金,对已骗取资金一律要追回。

  十二、群众监督公示制度

  (一)县、镇新农合办应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公开参合农民住院须知和相关信息。

  (二)县新农合办每年向县级人大至少报告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运作情况。

  (三)各镇(场)、村委会应将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名单在2012年1月5日前进行公示,每月10日前向村民公布本村合作医疗住院受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村组、住院地点、住院时间、住院医药总费用、已补偿金额等)。

  (四)各镇(场)新农合办应设立并公示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当月门诊、住院情况,各项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减免项目进行上墙张榜公示,确保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管。

  十三、县、镇新农合办管理责任

  (一)县新农合办管理责任。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和规定;

  2、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有效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3、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按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公平、公开、合理使用;

  5、负责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归档、保管工作;

  6、不定期监督检查镇级新农合办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情况。

  (二)镇级新农合办责任。

  1、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组织、指导工作;

  3、负责做好全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季度、半年、年终工作总结;

  4、负责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按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工作(每月上送受惠人员名单时一定要电脑打印);

  5、负责做好本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归档、保管工作。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与管理的责任

  (一)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必须按照核定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业务,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掌握住院指征,做好住院病历档案,不得虚开住院证明、滥检查、开大处方,严禁门诊当作住院,虚报住院病人。对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一经发现,退回合作医疗保障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警告、整改,记录在案,对3次违约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医院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各镇级定点医院应将当天住院治疗的人员名单于每天下午4∶30时前报县新农合办备案(可传真),便于督促检查。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及时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同时,要严格控制镇级住院医疗医药费用,一般卫生院单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000元、中心卫生院超过1500元的,每月15日前随上送即时报销表汇总上报至县新农合办备案。

  十五、考核与奖惩

  (一)将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各镇(场)党政领导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格局。

  (二)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县委督查组、县政府督办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镇(场)合作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参合率高、进度较快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参合率低、进度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农合办负责解释。

 

  附件: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附件

 

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梅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合字〔2011〕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就医,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使农民小病不出村,不出镇,有病早治,减轻因患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镇级卫生院及经申请签订服务协约领取省财政补贴的村卫生站门诊补偿,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来源及分配:在2012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人均35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其中人均8元为定额补偿,参合病人可在镇(场)卫生院或村卫生站使用,人均22元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资金,人均5元作为门诊平衡基金,用于平衡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补偿费用超过其门诊基本基金的部分。

  (二)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包干服务、协约管理的办法。镇(场)卫生院直接向县新农合办签订包干服务协约。领取省财政补贴的村卫生站,向各镇(场)卫生院申请签订协约,各镇(场)卫生院将签订协约的村卫生站上报县新农合办备案。

  (三)门诊统筹资金只限用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补偿。

  (四)按照“包干到位、节余上交、超支统筹、风险共担”的原则,将门诊统筹基金中的基本基金部分包干到各镇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门诊补偿。对当年实际补偿少于门诊基本基金的,按实际划拨,对实际补偿大于门诊基本基金的,用门诊平衡基金平衡,平衡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五)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个人资金,不得抵缴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也不得返还现金。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户口所在地的镇(场)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县新农合办认定合格的村卫生站,其补偿范围是门诊观察病人的治疗药品和治疗费以及纯中药处方药费。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门诊费用30%比例计算,单次补偿金额控制在17元以内(含门诊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70%),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低于17元的按实际金额计算补偿,每人全年120元封顶。血制品及补益类药品等一律不列入报销范围。

  人均8元的定额补偿资金,由各镇(场)新农合办依据农户当年全家参合人数核定填写门诊定额补偿总额。在本镇(场)卫生院、村卫生站使用,不设起付线,不按比例报销,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当年有效,以全家门诊总额补偿完为止,超支自付,结余不转下年度,不返还现金,也不抵交下年度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医保卡,在本镇(场)卫生院和经申请认定合格并签订服务协约的本村卫生站就诊,并享受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时未随带齐上述证卡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镇(场)卫生院门诊补偿款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收据原件”、“清单”、“处方”,在本镇(场)卫生院办理即时补偿手续,也可在收费时直接扣除补偿费用。村卫生站必须按规定填写门诊补偿记录,凭门诊补偿登记表送镇(场)卫生院审核结算。

  (三)参合农民到镇(场)卫生院或村卫生站门诊就诊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在门诊补偿登记表和患者的合作医疗医保卡门诊补助记录栏目内登记相关内容,并要求患者在门诊补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如合作医疗保障卡上出现漏记现象,导致资金重复报销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负责。

  (四)镇(场)卫生院应将门诊统筹补偿收费发票、清单、处方粘贴,逐日整理备查。村卫生站应将门诊定额补偿处方按登记表序号逐月整理备查。

  六、门诊统筹费用补偿资金结算

  经各镇(场)卫生院签订服务协约的村卫生站,每月10日前将门诊补偿登记表送镇(场)卫生院审核。每月12日前,镇(场)卫生院应将本院及各村卫生站当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名,单位盖章后送镇新农合办审核,由镇新农合办上报县新农合办复审。县新农合办复审无误后,向县财政局专户申请,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直划各镇新农合支出户,由镇新农合支出户转划镇(场)卫生院账户。村卫生站由卫生院转付。

  七、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场)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做好门诊统筹补偿的各项工作,并落实人员负责管理、审核各村卫生站的门诊定额补偿工作。村卫生站必须严格执行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统一药品价格。镇(场)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三)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按规定定期公示参合农民门诊补偿的情况。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新农合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和有关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的医疗单位,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院长给予警告、免职的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医生、护士、收费员、药剂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县卫生局对责任人做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不发工资、生活费。

  八、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农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