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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1〕102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1-10-14 10: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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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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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财政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引导一批在外大埔乡贤企业到大埔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积极引进一批省、市外企业集团,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并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地区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并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的,对其在中国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或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县领导挂帅,县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组成的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在本县设立并依法属地纳税的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性公司)、研发中心、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或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在大埔县登记工商注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总部(包括分支机构、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培训中心等,下同)设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确认实行统一核算。

  (三)在本县依税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在本县以外有1个以上经营或生产基地。

  (五)企业工商注册后每年度内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在本县已设立的具有总部和地区总部性质的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应当向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完备的认定所需材料。

 

第三章  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符合总部和地区总部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情况,国土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将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出让,保障总部企业发展用地需要。

  (二)积极实行有效扶持政策,从企业在我县纳税之日起,每年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专项性扶持,由县财政局于第二年3月份前,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核实后会同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拨付。

  (三)由县政府主持,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优先提供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社保、出入境便利等各项服务。

  第十条  县工商、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县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的作用,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技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第十三条  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大埔就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总部企业员工户籍关系可依照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办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  引进和服务总部企业的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成功引荐总部企业落户我县的单位,从企业在我县纳税之日起,每年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安排该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做好落户我县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协税护税等工作,从企业在我县纳税之日起,每年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安排企业服务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