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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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全县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未依法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而且引发了一些劳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用工
各级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自主招工时,应当通过合法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招聘,认真核查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及时到人社部门备案。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非法职业中介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招用人员,杜绝使用童工、扣押证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等。人社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提供相适合的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正常劳动秩序,杜绝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待遇。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工资的指导价位,妥善解决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综合工时制、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协商规定的时间内要公布工价,明确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人社部门要责令补发,坚决制止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及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职工安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安全的要求,积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及时主动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切实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衔接工作。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应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企业用工花名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0日内报送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检查、监督,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指导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等行为。对用工满一个月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支付双倍工资。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处以应缴交社会保险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移交人民法院。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违法扣留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其中,对扣留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收取财物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期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不准参加先进集体评先评优,企业法人代表不纳入先进个人评比表彰。
四、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各镇(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组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努力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强化责任,确保劳动用工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下属单位、管辖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本通知后,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迅速开展一次对下属单位、管辖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清理清查活动,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敦促其在11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在11月底前补缴齐所有险种;对全日制用工工资未达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在11月底前补足。县工商、安监、卫生、药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做好用工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坚决打击、防范和查处拖欠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1月30日前将开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分别报县府办、县人社局、县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