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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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县畜牧兽医局联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大埔县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7〕107号)、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广东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场界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在同一地点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10头以上的肉牛或20头以上的奶牛,1000羽以上的肉鸡(鸭、鹅)或500只以上的蛋禽,50只以上的肉羊,100只以上的肉兔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四、养殖区分类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范围。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范围;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以及农村集中式供水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区范围。
(1)大埔县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梅潭河湖寮大桥至甲子口河段水域以及湖寮大桥至甲子口河段河岸向陆纵深100米陆域;山丰水库(筹建项目)全部水域以及山丰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包括梅潭河甲子口至坳背水轮泵站河段水域以及甲子口至坳背水轮泵站河段河岸向陆纵深500米陆域;山丰水库溪流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面上溯至源头全部水域以及山丰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集雨区陆域。
(2)大埔县大麻镇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韩江大麻镇自来水厂里窝塘吸水点上游850米起至下游150米河段的水域以及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纵深100米陆域。二级保护区包括韩江大麻镇自来水厂里窝塘吸水点上游850米起上溯8000米河段的水域以及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纵深200米陆域。
(3)各镇、村农村集中式供水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区范围。
2、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县城建成控制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制镇建成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各村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工业生产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全县中型水库河段及两岸堤岸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和水库内山岭的分水岭以内集雨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各村人口聚集地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外的区域,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城区通往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全县小型水库河段及两岸堤岸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和水库内山岭的分水岭以内集雨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镇在行政村规划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点)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所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管理,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六)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林业、水务、工商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指导,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结合工程,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加强日常监管、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政府组织协调畜牧、农业、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工商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各镇(场)负责畜禽养殖业管理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划分工作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畜禽养殖区划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大力宣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