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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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代会和两会精神,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1年12月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由人月230元提高至2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人月140元提高至150元。
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水平
从2011年12月1日起,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130元提高至135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75元提高至8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及时落实解决好本级财政低保配套资金,确保此次调标资金足额到位。
(二)县、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认真做好调标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