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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2〕4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1-10 15:0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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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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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电话:5555365。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大埔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埔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地税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

  设立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各镇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合署办公,撤销原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按照编委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医保股,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12年1月13日前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编委办、卫生局协办)

  (二)经办职能移交。

  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职能移交给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2年1月13日前完成。从2012年1月起,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场)按照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办理相关业务,待《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卫生局、编委办协办)

  (三)人员和编制移交。

  按照编委核定的原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编制人员和经费移交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股,事业编制人员和经费移交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人员工资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2012年1月13日前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卫生局、编委办协办)

  (四)参保信息资料移交。

  县卫生局于2012年1月13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数据备份后交给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按原办法进行操作。县卫生局负责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商协商,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县卫生局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移交、切换、合并和调试等工作,确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资产移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

  2012年1月13日,县卫生局将移交当前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银行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基金余额全部划转财政专户,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012年7月底前,县审计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移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县审计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资产移交。

  县卫生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分别移交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移交给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2012年1月13日前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以及城乡居民医保的日常业务经办、运行服务和医疗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操作规程,医疗待遇审核、拨付,基金会计核算,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镇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的核拨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性文件、运行数据、基金、编制人员、设备等移交工作,并协调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

  县审计局:会同上级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征收体制未改变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县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参保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推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确保2012年1月13日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

  (二)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如工作中出现推诿搪塞、不主动、不配合、难协调等行为,造成推进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平稳过渡。县卫生局对移交内容要列出清单,在移交前提交县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要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