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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2〕17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2-29 10:4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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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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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大埔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粤府〔2011〕1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肖志恒常务副省长<在全省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粤府法〔2011〕7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指导原则。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清理后,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镇(场)、县有关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法制局,县法制局统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全县各级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清理的组织及分工。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由部门起草、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县法制局。

  (四)清理的时间安排。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粤府〔2011〕125号)的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县级的规范性文件在2011年11月已作清理,部门的清理工作尚未完成,现对部门的清理工作安排如下:

  1.工作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5日)。下发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2.自行梳理阶段(3月6日至3月15日)。各镇(场)、县有关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报送县法制局。

  3.研究审查阶段(3月16日至3月25日)。县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提出审查意见。

  4.分类处理阶段(3月26日至4月5日)。根据审查意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法制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5.总结公布阶段(4月6日至4月30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清理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县法制局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各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并于3月15日前将附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县法制局(电子邮箱:dbfzj@126.com)。

  2.审查阶段。县法制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4月5日前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政府在2012年4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县普法办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尤其是了解其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有关单位要根据2011年12月21日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要求,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

  四、严格对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把已申领、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县法制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我县将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申办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单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镇(场)、县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文件分类

文件标题

制定单位

名  称

文号

实施

日期

一、废止的规范

性文件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另附具体的修改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实施主体名称

机构类别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和方式

 

 

 

 

 

 

 

 

 

 

 

 

 

 

 

 

 

 

 

 

 

 

 

 

 

 

 

 

 

 

 

 

 

 

 

 

 

  说明:1.机构类别: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类填写;

2.法律依据:填写有关实施主体和职权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外)全称及条、款序号;

     3.职权内容:列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4.此表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