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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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省经信委等八委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147号)和市经信局等八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经信〔2012〕4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埔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省经信委等八委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147号)和市经信局等八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经信〔2012〕49号)的文件要求,为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的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梅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标准,对全县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审核清理。
二、审核清理的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全县现有生猪屠宰厂(场),包括纳入《规划》、未纳入《规划》的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审核清理目标。各镇(场)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严格审核,清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屠宰厂(场),确保我县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标准。
三、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审核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和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执行。
四、审核清理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
2012年3月25日前,县建立审核清理工作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
生猪屠宰企业要按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和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所有定点屠宰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换证,都必须开展自查,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屠宰企业要认真填写自查表,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于4月8日前向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县经信局提交审核换证申请书,并附上自查表。
(三)集中清理整治阶段(2012年4-5月)
4月15日前,县经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确认审核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后,将企业申请书上报市审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
4月20日开始,县将配合市审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商务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标准,对各镇(场)生猪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如果整改期满仍未达标,坚决关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7月)
1、县经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市政府公布的关闭名单,完成关闭不合格屠宰企业工作,并报送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2、县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上报屠宰企业审核清理材料,申请市对我县工作进行复核验收。
五、县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建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战美(县府办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
刘南泉(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罗宁辉(县经信局副局长、县食品公司经理)
刘建成(县财政局副局长)
蔡广宁(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培浩(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刘红叶(县卫生局纪检组长)
庄有义(县工商局副局长)
何振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罗育栓(县质监局主任科员)
县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商贸与市场股(地址:湖寮镇城东路,传真电话:5522180,邮箱:dpscjs@126.com,联系人:刘玉国),负责县审核清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刘玉国(县经信局)、饶怡翔(县财政局)、丘福降(县环保局)、朱广群(县畜牧兽医局)、谢维泰(县卫生局)、廖广斌(县工商局)、李 轩(县质监局)、刘美红(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县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大局、促进发展,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大埔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审核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时完成审核清理任务。
(二)落实审核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各镇(场)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审核清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收集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县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审核标准和程序。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严格审核,做到各定点屠宰企业无一漏报、漏查、漏审,重点审核设施设备、检验检疫和环保要求方面是否达标。企业自查表与各级联合审核表必须全部建档备查。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将定时组织检查,强化现场验收,杜绝走过场、走形式和“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经信、财政、环保、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执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县经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严格按照审核清理标准推进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该规定的屠宰厂(场),一律予以清理;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污水是否达标排放;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和生猪检疫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实施生鲜猪肉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市场中的猪肉经营主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对新建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已获证企业要加强动态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把原料肉品进货查验关口,严防含“瘦肉精”的原料肉品进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从不符合资格的屠宰、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五)强化责任追究。审核清理工作责任必须层层分解到县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都要签订审核清理工作责任书,没有完成任务的必须追究责任。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都要在审核表上签字,签字人对其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签字确认企业符合审核清理条件,事后抽查却发现不符合的,以及此次审核合格的企业如再发生肉品安全事件,有关部门的签字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六)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实行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报送工作。二是健全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县经信局举报电话:5522180),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并迅速、准确、果断、高效地处理举报、投诉事件。三是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在开展审核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全面准确报道审核清理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同时,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县经信局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3月26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相关情况报市经信局商贸服务业科,在2012年6月20日前上报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2.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自查表;
3.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附件1: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查换证办公室: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147号)规定的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我场(点)组织开展了自查,填写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自查表》,表中所有自查项目均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我场(点)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与相关岗位负责人均已签字确认,确保审查结论真实无误,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正式申请予以审核换证,请审核。
附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自查表
场(点)(盖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一: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自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小型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局。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自查表
序号 |
自查 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式 |
自查结论 |
岗位 负责人 |
分管 负责人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 本 条 件 |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
现场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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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实施肉品配送的乡镇或农村地区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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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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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乡镇或农村地区只能设置1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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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 址 要 求 |
远离住宅区、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保护区至少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地带,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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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设 要 求 |
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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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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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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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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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消毒设施 |
现场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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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
现场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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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 帐 管 理 |
建立生猪进厂(场)登记台帐,生猪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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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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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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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 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式 |
自查结论 |
岗位 负责人 |
分管 负责人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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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 度 管 理 |
建立屠宰厂管理制度 |
现场查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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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屠宰车间卫生制度 |
现场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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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肉品卫生管理制度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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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肉品召回制度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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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屠 宰 规 范 |
宰前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宰杀、放血、脱毛或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屠宰过程不得让生猪及肉品落地加工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
|
|
|
7 |
检 验 要 求 |
检验生猪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
|
|
|
8 |
人 员 管 理 |
屠宰技术人员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现场查验 |
|
|
|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现场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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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二: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市/ 省 表格编号: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经信部门: (公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农业部门 : (公章)
填表说明:
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联合审核表
以下项目由经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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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审核 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方式 |
审核原则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 本 条 件 |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无法实施肉品配送的乡镇或农村地区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同一乡镇或农村地区只能设置1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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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 址 要 求 |
远离住宅区、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保护区至少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地带,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3 |
建 设 要 求 |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必要的消毒设施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4 |
台 帐 管 理 |
建立生猪进厂(场)登记台帐,生猪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建立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5 |
制 度 管 理 |
建立屠宰厂管理制度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建立屠宰车间卫生制度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建立肉品卫生管理制度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建立肉品召回制度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6 |
屠宰 规范 |
宰前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宰杀、放血、脱毛或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屠宰过程不得让生猪及肉品落地加工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7 |
人员 管理 |
屠宰技术人员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
8 |
检验 要求 |
检验生猪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以下项目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
||||||
序 号 |
审核 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方式 |
审核原则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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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 要求 |
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现场查验 |
查验《生产水质检验报告》 |
|
|
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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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址 要求 |
远离住宅区、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保护区至少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地带,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
现场查验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以下项目由畜牧兽医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
||||||
序 号 |
审核 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方式 |
审核原则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建设 要求 |
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
现场查验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
2 |
台帐 管理 |
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核查资料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