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大埔县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2〕35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4-26 11:26: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35号

 ———————————————

大埔县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2012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埔县2012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和国务院九部委以及省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等18个部门印发的《梅州市2012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2012年我县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县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大埔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力加快大埔绿色的经济崛起提供环境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廖金鑫(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汪德欢(县府办副主任、县府调研室主任)

               何聪华(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廖  坚(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廖永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丰言(县监察局副局长)

        黄海华(县招商局副局长)

        刘日新(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德荣(县司法局副局长)

        梁国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廖广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罗质平(县水务局副局长)

        苏瑞旋(县农业局副局长)

        杨建河(县卫生局副局长)

        林华北(县安监局副局长)

        黄丕钢(县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兽医师)

        房亦淦(县质监局副局长)

        刘思法(县工商局副局长)

        陈文俊(广东电网公司大埔供电局副局长)

        蔡广宁(县环保局监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蔡广宁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联系电话:5537662,传真:5537428。

  三、工作重点

  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要继续以解决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减排力度,强化对规模化养殖场和机动车的减排监管,继续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一)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重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二是认真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工业生产基地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产生、处理企业监管以及矿山开采产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废弃化学品管理和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大废弃放射源收贮管理力度,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联合挂牌督办,确保环境安全。三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督促重点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转移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继续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工程,推进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除磷、脱氮的升级改造;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20日前,县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公布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二是抓好机动车减排和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第三阶段(国Ⅲ)控制标准和淘汰制度,加大淘汰高排放“黄标车”力度。推进规模化养殖,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排放污染物。三是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关闭立窑水泥等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四)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排查整治工作。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现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周边面源污染的防治情况,科学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加强对沿河排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彻底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结合“以奖促治”等政策支持,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采取措施,积极整治。继续开展城镇饮用水源地、韩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五)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抓好重点风险源排查,继续开展对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的环境风险检查,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和动态管理,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督察制度和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大推动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工作力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质安全。三是继续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质量;继续开展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为重点的城区环境噪声整治工作。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要求,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降低等级审批、未批先建、未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

  (七)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以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督查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不断完善挂牌督办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绿色经济政策等,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律机制;要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缓慢、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等措施,确保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期完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按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

  根据梅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5月—9月)。

  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排放重金属行业、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城区环境整治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重点风险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污染减排监管工作。我县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同心协力,严格执法,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制度。

  (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继续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严打环境违法行为,严整突出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信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县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环保、科技部门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推广。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招商部门负责督促工业生产基地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工业、采矿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住建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运行监管。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供排水及污水处理管网、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和污染源调查工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暂缓年审;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大埔供电局负责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三)完善执法机制,力求取得成效。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实行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确保重点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三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是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随时报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

  (四)严格监管落实企业责任。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司法部门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