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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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体现,其评审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从事产业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第二章 评定范围对象及专业类别
第五条 凡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与农业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农民,并掌握一定实用技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分为农业工程、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专业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种植类:从事水稻、蔬菜、果树、花卉、苗木培育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家禽、水产、蜜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蔬果农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民间特种工艺及陶瓷、石匠、泥水匠、木匠、雕匠等传统工艺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六个专业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农村高级技师(石匠专业)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热爱劳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备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用药标准和国家、省、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为发展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九条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获得县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者;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
3.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按技能要求能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者进行生产第一线技术操作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性操作工作;
4.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5.在旅游开发、文化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第十条 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某些技术难题;
4.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5.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山歌艺术表演和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中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农村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技术难题;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够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致富,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农村高级技师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专业期刊、报刊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的文章1篇;
(二)在市级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的文章1篇;
(三)撰写为解决技术(技能)问题的专项技术(技能)分析报告1篇。
第四章 评委会评委库的组建及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高级技师、技师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农村技术员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所属县(市、区)农业局。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类别范围,按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十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委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能力、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农业局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和学科组成员;
(二)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组成员一般即为评审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委员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七)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或告知回避,不参与投票。
第十九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向镇(街道)农业站推荐,填写《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表》和《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公示表》(见附件),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镇(街道)农业站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一条复核。申报人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复核申报人学历、资历、主要成果业绩等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第二十二条审核。经镇(街道)农业站初审汇总后送所属县(市、区)农业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申报高、中级职称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送市农业局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评审: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专业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详细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公示。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发证。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颁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优惠待遇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获评农村高级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获评农村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二)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优先获得市、县(市、区)、镇农业和科技项目扶持;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技能)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对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农业局负责评审工作计划,组织评审活动,开展评审工作会议函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一条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得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职称等级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局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农业局按其职能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伪造学历、资历、侵占他人成果业绩、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2.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公示表
附件1:
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申报人姓名:
申报职称名称: (级) (类) (专业)
家庭住址: (县、区) (镇) (村)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可以复印,可从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meizhou.gov.cn/)下载;可以打印填写,也可以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本表为A4幅面,正反双面印制。
二、本表共3页,1—2页由申报人填写。
三、申报人需粘贴大一寸彩色近照,用于评定通过人员办理职称证书。
四、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农村技术员;中级,农村技师;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五、职称类别: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种植类:从事水稻、蔬菜、果树、花卉、苗木培育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家禽、水产、蜜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蔬果农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民间特种工艺及陶瓷、石匠、泥水匠、木匠、雕匠等传统工艺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六、办学形式指全日制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成人自学考试。
办证照片粘贴处 |
基 本 情 况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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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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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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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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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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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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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开始从事何种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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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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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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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职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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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职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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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学历 情况 |
学历 |
毕业时间 |
办学形式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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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培训 或讲 座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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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得 荣 誉 情 况 |
何种荣誉 |
授予部门 |
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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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行业经历和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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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行业的经历及业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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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加入各类学会(协会)及任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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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村(居) 委 会 或 协 会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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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乡 镇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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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政 府 人 社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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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委员会、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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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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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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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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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定 委 员 会 意 见 |
(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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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机 关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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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公示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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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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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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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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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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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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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职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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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开始从事何种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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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从事行业经历和 所取得的业 绩 成 果 |
起止时间 |
完成何业务成果 |
有何奖励、专利、效益、 贡献作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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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公示情况:
(公章)
村(居)委会(或学会、协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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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式2份,A4纸打印。
2.
此表(复印件)须在申报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