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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2〕67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7-27 14:3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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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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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埔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

建设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12年4月23日梅州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及2012年5月17日全县特色宜居城乡和文化旅游特色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责任追究、安全稳定”的原则,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建设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环境。

  二、整治内容

  全面清理整治2012年5月17日前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二)借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严重影响城镇建设规划的行为。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五)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或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除外)。

  (六)严重影响公共空间布局和景观,未经批准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

  (七)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住宅拆除后进行建设和加层建设的行为。

  (八)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九)依法应予清理整治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办法

  (一)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置。

  1、对已建成的违法违规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⑴不影响城乡规划;⑵不占用耕地;⑶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⑷不影响供水、供电、道路、灌溉等设施;⑸符合一户一宅原则;⑹按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要求和旧房拆除复垦置换等。由相关镇统计、汇总,上报县打击“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用地相关手续。

  2、对正在违法违规兴建的,必须一律予以停工,保持现状,视情况作出处理。

  3、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确实用于农业开发的设施农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用地者必须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的处置。

  1、2011年3月25日以前动工,建筑层高4层以下(含4层)和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违建部分建筑工程造价5%罚款后并能提交国土审批手续的,补办报建手续。

  2、2011年3月25日以前动工,建筑层高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给予违建部分建筑工程造价10%罚款后并能提交国土审批手续的,补办报建手续。

  3、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5月16日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给予违建部分建筑工程造价10%罚款后并能提交国土审批手续的,补办报建手续。

  (三)补交相关税费。

  1、符合处置办法规定且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开垦费等税费。

  2、对于农民建造住房自用的,应按税收政策规定,在缴纳建筑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对允许补办建设手续的违章建筑,在办理手续前,凭住建部门同意补办证明,按现行相关政策到相关部门补办人防、环保、气象、消防手续。

  4、对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除缴交有关税费外,还应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其他事项

  (一)2012年5月17日前发生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2012年5月17日后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强制拆除,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相关部门补办或完善手续。逾期未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严处理。

  (三)占用耕地建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实施办法没有作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由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题研究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