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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大埔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埔府〔2012〕9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8-08 14:5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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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2〕93号

 ——————————————— 

关于印发加强大埔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加强大埔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业经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加强大埔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把大埔县城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着力建设特色宜居城市,全力加快新型城市化发展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大埔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目标定位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一)明确规划目标定位。以规划建设20万人口的县域中心城市为目标,以“大埔大公园、最美小山城”为发展定位,按照“青山环抱、绿水绕城、组团开发、文化名城”的思路,围绕城市建设路网、水系、文化、生态、产业五要素,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完善市政功能,拉开城市发展架构,凸显“文化是城市的灵魂、道路是城市的骨架、产业是城市的支撑、水系是城市的血脉、生态是城市的衣裳、功能是城市的活力”等主要元素。按照“科学规划、从容建设、低碳生活”的要求,突出规划引领,突出功能主体,突出重点城区,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大分区、小混合”,逐步把大埔县城建设成为城在山中、楼在林里、山水相融、人水和谐的森林花园城市,打造有特色、有个性、让人记得住的城市。

  (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特色城市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城市产业功能布局,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着力实施“森林围城、山上拓城、小县大城”战略,构筑以县城为中心,以茶阳、高陂镇为南北主轴,以百侯、三河镇为东西次轴,辐射周边西河、枫朗、大麻等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建设。构筑以县城为核心的方圆30公里的城市发展经济圈,做大城市规模。

  二、强化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三)强化规划编制和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大力引进规划、建筑、景观等相关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增强规划编制组织和研究的能力。同时,进一步开放我县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场,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实行招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设计,突出设计作品的科学化、个性化和精品化,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

  (四)加快规划编制步伐。加强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尽快完成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第二次修编。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组织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综合防灾、公共服务设施、城区“三边”整治规划、县城标识系统专项规划、县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县城电力专项规划、城区绿道网规划、文化旅游特色区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县城主要出入口等城市近期主要发展地区、城市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划成果体系。

  (五)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对重大的城市规划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大埔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选址、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高度60米以上或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县级大型公共建筑、公园、广场等设计方案必须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其他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程序审批。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其职能为对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进行前期技术论证或根据县规委会授权,代规委会对部分项目进行审议。

  (六)落实规划编制及测绘专项经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由县住建局制订规划编制、基础测绘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

  三、高起点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七)严格执行建(构)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标准。沿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要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下表标准严格控制执行(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由于城市景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缩红线标准的须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单位:米)

 

 

(w)

道路红线宽度

(H)

线

退

小于或等于35米(H≤35)

35~60米

(35<H≤60)

大于60米

(H>60)

30米以上~40米(30<W≤40)

2

5

10

20米以上~30米(20<W≤30)

2

5

10

20米及以下(W≤20)

2

5

10

 

  对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3米。

  (八)严格城市河道两岸生态廊道控制带的规划控制。利用和保护好城市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要充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中心城区沿梅潭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的生态廊道控制带,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九)严格控制私人自建自住住宅。县城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规划私人自建自住住宅用地。私人改建、扩建住宅,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私人自建住宅凡已达到4层及以上的,不得再扩建。沿城市18米以上道路两旁,不允许私人自建自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凡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十)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城市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建立统一的规划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善规划报建审批一张图制度。同时,加强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电子报批和规划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管理。

  四、高标准组织城市公共基础建设

  (十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区改造不小于30%。新建路幅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的绿化率不小于20%,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的绿化率不小于25%。单位附属绿地必须按规定配建。凡依法取得土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一律要自行绿化。

  (十二)加快发展“绿色交通”。编制城市绿道网、绿色交通规划,完善市政路网,发展城市公交,增建停车场,形成便捷、安全、低碳的城市交通体系,倡导“低碳生活”。结合实际,在城区、城郊规划自行车、行人专用道,分段分步建设,串联成网,构建市民休闲、健身、游览的慢行系统。加快公交建设,逐步引入节能环保的新型公交,开辟绿色公交专用道。在城区出口主干道附近规划异地出租车回程候车客站点;在汽车站和医院等主要客源集散地开设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或通道。

  (十三)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建。县城公共设施应与功能定位、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幼儿园和社区服务中心的配建,规划人口规模5000人以上的应配建幼儿园。按人口规模配套生鲜超市。建设项目应按规划、供电、环卫部门的要求配建变配电、环卫设施。

  (十四)提高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对新出让用地,居住建筑每户不少于1标准小型车停车位;办公、商业、酒店、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建筑,每百平方米不宜少于1个停车位;公园、休闲广场,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个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新建城市主次干路,必须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对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新建小区,必须预留公交停靠站设施。对道路停车应推行停车收费制度,解决“停车难”问题。

  五、高效益搞好土地经营

  (十五)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2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十六)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有限土地资源的效益。除教育、医疗等用地外,划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2.2。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2(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十七)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的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政策原因造成无法建设的土地,应当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依法及时收回,维护土地使用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收回土地所需资金,视收回土地情况,由银行贷款或财政部门解决。

  (十八)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要全面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之中。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临时建筑物应使用美观简洁的材料,建筑效果图需经规划部门审核,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形象。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临时建筑应按规划部门要求无偿自行拆除,不拆除的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由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

  (十九)严禁违法违规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制止非法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

  六、高效能搞好城市管理

  (二十)积极推进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城市大型户外广告标牌(公益性广告除外)经营权、文化体育旅游设施以及公园、道路、桥梁、雕塑冠名权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二十一)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优化城市环境。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坚决遏制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乱停乱放等“六乱”行为,并加大乱贴广告、占道经营、噪声扰民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力度,广泛开展清理卫生死角、沟渠池塘、垃圾堆放“三清”行动,抓好路边、山边、水边“三边”整治。搞好城市街道、居民楼院的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综合整治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和河道沿岸、交通干线环境。加强城区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饮食娱乐场所和“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管理。实施街区形象提升工程,铁腕拆除“两违”建筑。规范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筑屋顶加建铁皮瓦、窗户(阳台)外加建防盗网等设施,实施“拆围见绿”工程,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得新建围墙,对既有的应及时拆除。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依法处理各类违法施工行为,努力建设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七、完善查处和监督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筑查处机制。从源头上管住违章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进行设计的,视情节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城建成区内违章建筑由县住建局牵头查处,县城建成区外湖寮镇其他区域违章建筑由湖寮镇牵头查处,要建立巡查、互通信息、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执法机制,公布机构电话,建立违法违章建筑巡查制度、群众举报有奖制度、违法违章建筑管控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应大力协同配合做好查处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工作,对规划管理部门发出认定书确认又未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房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工商部门对其中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核发证照、办理了手续的,各自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迅速处理;违法违章建筑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施工或限期拆除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建设部门应吊销施工许可执照;银信、供水、供电部门要根据拆除要求对违法违章建筑施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查处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规划提供安全保障,确保规划执行正常进行;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履行和配合履行执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加强规划宣传和公示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建立专门的规划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规划,自觉服从和执行城乡规划的良好氛围。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面实施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接受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活动,努力提高市民整体素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创建特色宜居城市活动。

  (二十四)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纠正存在问题,调整、完善规划理念和措施。重要规划要征求县人大和政协的意见,接受其监督,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对擅自调整、改变规划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各镇(场)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