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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埔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埔府办〔2012〕78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8-21 15:0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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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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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埔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属有关单位:

  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是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体现。根据市府办《关于建立梅州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应对年满80—99周岁户籍在本县的老人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户籍在本县的老人,仍按《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梅市府﹝2003﹞6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

  2、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50元。

  3、年满100周岁以上户籍在本县的老人,仍按《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梅市府〔2003〕6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每人每月200元。

  以后发放标准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程序

  坚持实行“个人提出申请,县、镇、村(居)委会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调查登记核实,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五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依照程序实施发放。

  县民政局根据审批的实际人数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各镇(场)民政办,镇(场)民政办直接拨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每年发放一次(年满一百周岁老人按月发放)。

  四、健全档案,规范管理

  各镇(场)要对拟发放对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社会保障  高龄老人  补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