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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埔府办〔2012〕8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9-03 15: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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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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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大埔县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

税费征收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县瓷土和河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资源的正常开采秩序,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税费足额征收,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加强瓷土和河砂资源的开采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瓷土、河砂行为,全力保障各项税费及时足额征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构

  成立加强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黄建庭同志担任组长,副县长廖金鑫、郑尚森同志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府办主任郑可超同志担任协调办公室主任。下设两个小组,加强瓷土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廖金鑫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一名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加强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郑尚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一名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均由县国土资源、水务、国税、地税、财政、工商、物价、林业、安监、监察、公安、法制、环保、交通运输、大埔海事处、经信、供电及当地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两个领导小组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水务局,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源头管理。

  1.公开出让资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要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瓷土、河砂资源进行勘查登记,编制开采计划。要严格把好出让关,全面实行瓷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河砂招标出让制度。要加强个人自用河砂管理,对个人年自用河砂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必须报经当地镇政府备案后方可采砂,未备案的以非法开采论处;其他未取得开采权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开采。

  2.加大巡查力度。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动态巡查工作组,定期对辖区内的瓷土、河砂的开采情况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有私自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必须迅速制止和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无执法权的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查处。要加强对取得开采权砂场、矿山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纠正查处。特别是要加强对河砂禁采区、禁采期、禁采时段、超范围开采的监管,对擅自增加采砂工具行为的查处。监管、查处情况适时通报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3.依法征收规费。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县水务部门负责收取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县税务、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税费,所收税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所在镇的税收考核任务。对开采瓷土的单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县林业部门要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县水务部门要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税费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减免或缓交。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查处能力。

  1.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县府办主任郑可超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的一名局领导担任,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拨给专项执法经费,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国土资源、水务、国税、地税、林业、公安等部门必须派出能熟练办案的同志(不少于2名固定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充实执法队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和专业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操作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保证案件查处成功率和执法的严肃性。

  2.实行委托监理制度。县水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运输环节管理。一是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分别科学设计瓷土、河砂销售运输凭证或来源证明,可分为存根、随车、报主管部门、报税务机关备案等联,并标明企业名称、运输数量、运送目的地、车牌号码等内容。对个人自用采砂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也要设计自用采砂备案和运输凭证。二是销售运输等相关信息要即时抄送或通报监理单位。河砂、瓷土开采权人应给购买单位销售或运输凭证。无随车联的运输车辆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查清是否有偷采资源行为。三是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配合,开展货运汽车运载物遗漏飘洒、超载、改装车辆和无《道路运输证》经营运输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县主要道路、重点时段加强检查,共同做好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运输瓷土、河砂的车辆,对无证驾车的一律行政拘留,涉及醉酒驾驶的一律刑拘,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海事部门要加强无证船舶经营运输河砂的监管工作,配合县水务部门对非法运输河砂行为的查处。

  (三)加强沟通合作,确保税费征收。

  1.加强税收征管。县税务部门要深入砂场、瓷土矿山调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合理、准确地核定开采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金额,做到应收尽收。收购的瓷土、河砂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收购人代扣代缴。县国土资源、水务、税务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税费申报服务站点,方便申报税费。

  2.强化部门协作。在瓷土、河砂开采权招标(拍卖)时,出让权人(拍卖人)应邀请县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招标(拍卖)结果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县国税、地税、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县工商、税务部门应做好开户、变更、经营报验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跟踪管理,防止漏征失管。对非法开采资源的,主管部门或当地镇政府应及时通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县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瓷土、河砂管理和税费征收行政执法工作。

  3.打击偷逃税费。县水务、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和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无证开采、偷逃税费的行为坚决进行打击。重大复杂的案件,上报联合执法组进行查处。

  (四)科学设计文书,违约终止合同。

  1.设定约束条款。在招标(拍卖)文书中增加约束条款:一是必须每月申报矿产资源税等税费,否则无资格参与下期出让活动,并列入黑名单。开采人不按时交纳税费时,县国土资源、水务部门负责敦促,经敦促仍未交纳的,税费征收部门依法采取法律制裁措施,结果通报有关部门。二是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必须自费安装连接互联网的监控设施(如摄像头、发票开具即时联网系统),承诺接受监管部门对开采、销售瓷土河砂现场实时监管,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对采砂现场的即时监控。三是承诺自觉向主管部门申领使用销售(运输)凭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承诺销售瓷土、河砂开具统一发票,将销售信息即时上传税费管理部门。四是违反招标(拍卖)文书有关条款,经指出后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2.明确应缴税费。一是以招拍挂等公平方式出让瓷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包含在出让金(拍卖价款)之内,不另外征收;以招标方式出让河砂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包含在出让金(拍卖价款)之内,不另外征收。瓷土、河砂的起拍价或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应缴费用,开采期限已到开采量未到的情况不退还出让金(拍卖价款)。对其他允许直接许可的,也应明确缴纳税费种类、金额或计算方法。二是县物价部门每季度应会同县国土资源、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确定瓷土、河砂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参考价格,以利于在无法确定销售收入时征收矿产税费,以及确定起拍价或最低、最高限价。三是县林业、税务、安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县国土资源、水务部门确定开采、销售瓷土、河砂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如矿产资源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办理的手续。

  3.明确堆场设置。合法获得开采权的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期限、开采量(规模)、开采范围、开采方法等规定进行开采,并将瓷土、河砂堆放在经批准设立的场所,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开采、堆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4.增加必要提示。一是参与投标(竞买)的资料必须齐全,做到中标(竞得)后,无需再提交其他材料。二是提醒中标人(买受人)按约定缴纳开采权出让金(拍卖价款)后,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发给有关许可证,通知中标人(买受人)前来领取。对不前来领取许可证的,开采期限按许可证确定的时间执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三是开采许可证颁发后,取得开采权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采,一般不得以运输条件不许可等为由要求延长开采期限,确因其他条件不具备就无法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开采期限;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批准的期限开采;不批准或未申请变更的,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为准。对开采期限已到开采量未到或开采量已到开采期限未到的,不得再开采;未停止的,县国土资源、水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依职能主动查处。四是增加温馨提示,提醒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活动要充分考虑开采、堆放、运输、与当地关系等条件,如河砂的上岸地点由开采人自行解决,可以直接上岸,也可以从水路运输到其他地方上岸。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顺利推进。

  1.建立联动机制。县国土资源、水务、国税、地税、公安、监察、检察、法院、法制、安监、林业、环保、财政、工商、海事、经信、供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瓷土、河砂监管和资源税费征收工作。对已经取得开采权,超过时间没有申报工商税务登记、缴交税费的,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上门做工作,经敦促仍不申办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开采期限已到,仍未申报纳税涉嫌偷逃税费的,由县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非法开采的,县供电部门要停止向非法采矿、采砂人供电,县经信部门要对合法用电户非法转供电等非法用电行为进行查处。对造成水土流失、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或堤围损坏、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偷逃税费、非法经营或非法采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法律宣传。县国土资源、水务、税务部门和广播电视台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知法、守法意识,支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举报违法开采瓷土、河砂的行为。

  3.实行举报奖励。县国土资源、水务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首位有效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具体奖励办法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4.严肃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砂(矿)权出让或整治非法瓷土河砂开采、经营及税费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有关镇政府必须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