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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2〕84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2-09-06 17:1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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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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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大埔县加快陶瓷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大埔”核心任务,大力实施“低碳经济县、宜居宜业县、人文魅力县、幸福和谐县”发展思路,紧扣发展大工业、大经贸的工作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打造“中国青花瓷之乡”、“大埔陶瓷”品牌,以大埔县陶瓷基地获首批“广东省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为契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陶瓷产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埔县陶瓷生产企业。
 

 

二、投资奖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新建陶瓷企业,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第1年和第2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陶产办、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第四条  增资扩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陶瓷企业,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新增加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陶产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第五条  对年纳税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缴清应缴税款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纳税首次达200万元以上企业,缴清应缴税款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陶产办、县经信局、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第六条  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且年度实际纳税额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的给予2%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第七条  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纳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金融机构贷款(贷款一年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率为5%(贷款利率低于5%,按实际利率计算),贷款贴息额最高为50万元。(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三、技术创新奖励

  第八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经省科学技术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联合认定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第九条  企业新开发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第十条  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公共研发机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第十二条  按《大埔县加快建设文化旅游特色区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埔办发〔2012〕4号)的规定,陶瓷企业被评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O万元、5万元。对成立陶瓷文化创意设计基地,并有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国家专利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陶产办、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第十三条  对申报中央、省、市扶持项目,在符合申报要求的同等条件下,按上年度企业产值、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和增资扩产额比较大的陶瓷企业优先申报,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申报项目建设。(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四、创名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认定或评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陶瓷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陶瓷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五、技术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陶瓷协会认定的民间工艺大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荣获省陶瓷行业协会认定的民间工艺大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等单位落实)
 

 

  六、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的陶瓷企业,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后,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挂牌新上市的陶瓷企业,凭证监会回执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成功再奖励200万元。(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外经贸局、县陶产办、县统计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落实)
    第十七条  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陶瓷企业,年出口销售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奖励10万元。(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陶产办、县中小企业局、县统计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落实)
 

 

七、拓展销售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广东省外的省会城市和省内的地级城市设立开办2年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展销门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陶产办牵头,会同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八、其他优惠

  第十九条  重点支持上年度产值、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依法申请办理陶瓷原料开采和加工。(由县陶产办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第二十条  陶瓷企业派员工到有资质的陶瓷院校学习,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回县内陶瓷企业工作的,学费全额由县财政补贴。(由县陶产办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陶瓷企业用电电价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企业供电设施安装给予最大优惠,电力部门确保企业供电质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陶瓷企业优先提供安装企业所需的用水设施服务。允许规模陶瓷企业依法申办取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工业企业、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新兴产业可参照执行。此前出台的《大埔县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埔府办〔2008〕93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埔府办〔2011〕63号)等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申报优惠奖励的要求
                       
 
 
 
附件
 

 

企业申报优惠奖励的要求

 
  凡符合优惠和奖励条件的,由企业在次年两个月内,向县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财政奖励须提供当年纳税凭证复印件、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等相应资料。
  二、财政贴息扶持须提供当年纳税凭证、新增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支付新增贷款后12个月利息清单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授权专利和创名牌奖励须提供认定文件(证书)。
  四、县有关主管部门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