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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明电〔2012〕127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9-20 17:2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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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
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明电〔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秋冬季我市气温将比常年偏高,出现干燥少雨的天气,森林防火形势不容乐观。中秋、国庆将至,党的十八大也即将召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全面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特别是要落实好镇、村和林地、林木、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多发或损失严重的,要严格依照《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野外火源
  各地要加大野外火源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野外用火,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是对梅州城区十万群山、生态景观林带路段、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重点保护区域,要加强巡护力量,严防死守。二是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要落实监护责任人,严加监管。三是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是要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坚决管住违规炼山,在林区内烧田埂草、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香烛、燃放孔明灯等生产性用火和民俗用火活动。五是要加大依法治火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山火肇事者。
  当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秋、国庆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抓好督促落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协助各镇抓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林区的每一个山头、每一个地块都有防火责任人和巡护人员,力争全市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九月是我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迅速掀起森林防火宣传的热潮。一是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普及扑火知识和安全知识,将各种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张贴到村,发放到户,宣传到人,不留死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二是教育、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游客、司乘人员和道班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关心森林防火事业。三是加强宣传设施建设。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森林火灾多发区及旅游景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域,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碑)。四是要抓住典型案例,及时进行警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队伍管理,提升预防处置能力
  各地要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的管理,全面落实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加强教育培训,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的护林员该解聘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解聘。要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尤其是要着力抓好镇村两级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并配足必要的扑火装备,加强队伍的扑火技能培训与演练,提升扑火救灾能力。各级森林扑火队伍要坚守工作岗位,时刻处于临战状态,严阵以待,做好应对突发火情的各项准备。各地要认真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特别是要专门制定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位、车辆到位、指挥到位、扑救到位,在确保扑火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精心组织,科学扑救,及时扑灭。
  五、加强值班调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值班调度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及时处置各种林火信息,全面掌握火情动态。对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要迅速组织核查、及时反馈情况。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快速准确地上报火情动态,对迟报、瞒报火情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