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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埔府办〔2013〕1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3-03-12 15:0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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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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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天气转晴,气温升高,降水偏少,森林火险等级持续保持高位,我县多处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府办明电〔201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气温迅速回升,我省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居高不下,林火卫星热点有暴发之势,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据统计,仅3月1日~l0日,全省共监测林火卫星热点441个,发生森林火灾25宗,分别占今年以来卫星热点和发生山火总数的57%和71.4%。为坚决遏制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赋予的森林防火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防火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山头和地块。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火灾频发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点面结合、区域结合、流动结合,加大对《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及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死角,使森林防火深入林区、到村、到户、进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用火、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消除火险隐患。
  三、加强火源管控,严防火灾发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镇村要突出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多措并举,严防森林火灾发生。遇有高温干旱或风力较大、高火险等级天气,要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全国两会和清明节期间禁止炼山作业,对违规用火者,要严加惩处。对山边林缘地带、生态景观林带路段、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第一重山和旅游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山坟比较集中的山头地段等火灾易发重点区域,要加大巡护巡查密度,实行严防死守、重点防范。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紧急动员,组织全系统的力量全力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和春季造林工作,确保两手抓、两不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已组织工作组到重点林区检查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也要立即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森林防火不出大的问题。
  四、加强应急处置,注重扑火安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紧修订完善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逐级细化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扑火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火灾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扑火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各类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陕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靠前指挥,一线指挥员务必提前熟悉火场态势,科学安排、灵活运用扑火战术,要重兵投入,小火当作大火打,抓住火灾初发时期、凌晨至上午火势较弱的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坚决把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努力提高火灾当日扑灭率。在扑火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要针对广大群众、扑火队员开展扑火常识、紧急避险等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和扑火人员的安全意识,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身体不适宜人员参加火灾扑救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值班调度,严肃查处火案。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和“热点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森林火灾。对省通报的林火卫星热点,要及时向省防火办核实反馈。一旦发生火情,各地要按火灾报告归口管理制度及时报告,确保信息通畅、处置有力。对瞒报、迟报森林火灾,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发生火灾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认真调查火因,力争快侦快破,件件有着落,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山火肇事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