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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3〕77号
来源:|4  时间:2013-11-01 15:2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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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联系电话:5556213。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大埔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3〕26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一)普查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多、价值突显,是我县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级以上市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的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二)普查内容。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和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收藏单位主要情况。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5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和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等工作。各镇(场)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
  我县成立大埔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档案局、县科协、中国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镇(场)也要相应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二)通力协作。
  可移动文物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县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文化(文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全县各级国有文博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2.档案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宗教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协助文化(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属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和协调。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所需设备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培训。
  此次普查是全国第一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调查工作,各镇场、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普查业务学习培训,培养人才,锻炼队伍。同时,要积极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确保普查质量。
  (五)注重宣传。
  县普查办要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数据登录和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并在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普查管理机构则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分配的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已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驻埔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进行,不列入我县此次普查工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