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3〕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重要意义
听证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关键环节,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各有关单位务必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部署落实。
二、明确《听证规定》的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学习方案,组织宣传学习,正确理解《听证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明确听证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及重大行政决策不听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切实增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执行力,按照《听证规定》做好工作。
三、抓紧制订、公布听证目录
公布听证目录,是当前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听证规定》的硬性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的,将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
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对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机关应当听证的具体事项,编制听证目录,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决策的听证目录,由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县政府决策批准的应当听证事项进行梳理,填好表格(见附件)后,于8月20日前送县法制局汇总形成听证目录,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请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县法制局。
附件: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明电〔201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下称《听证规定》),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市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重要意义
听证是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提出,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听证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关键环节,它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了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听证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听证规定》围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基本原则、应当听证事项范围、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的组织、听证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了听证程序。贯彻实施《听证规定》,对规范行政机关听证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部署落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认真开展《听证规定》学习宣传工作。
市政府对贯彻实施《听证规定》非常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听证规定》进行了专题学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宣传、学习方案,要采取集中授课、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工作,正确把握《听证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听证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营造贯彻落实《听证规定》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听证意识,严格依法实施听证,促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按照《听证规定》要求抓紧制订、公布听证目录。
《听证规定》第五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制订、公布听证目录,是当前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听证规定》的硬性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的,要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因此,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对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机关应当听证的具体事项,编制听证目录,并由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律审查,经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决策的听证目录,由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市政府决策批准的应当听证事项进行梳理,填好表格(见附件)后,于8月16日前送市法制局汇总形成听证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三)严格依照《听证规定》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听证规定》明确了听证实施的一般程序,对听证程序中涉及的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行政机关对《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听证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听证规定》程序,组织做好具体听证工作。实施听证过程中,要健全听证工作组织机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订听证工作方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发布听证公告,确定听证参加人,及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及身份情况和送达听证材料,依程序举行听证会,及时制作听证报告,对《听证规定》要求的各个步骤要逐一落实,确保听证活动依法、有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贯彻实施《听证规定》作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做到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三落实”,选准工作切入点,完善保障机制,通过贯彻实施《听证规定》,把本部门的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
贯彻实施《听证规定》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性较强,法制机构承担了贯彻实施《听证规定》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制度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使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为贯彻实施《听证规定》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听证规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为群众投诉、举报创造条件。对发现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和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等听证程序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依据 |
听证组织机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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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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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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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表格请于2013年8月20日前送县法制局(电话5531662,传真:5538983、5523276,
电子文档发dbxfzj@126.com)
2.听证项目为依法定职权由县政府决策批准的事项(包括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3.听证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引用所依具体条文。
4.听证组织机关一般为决策的决议机关或主要实施部门。
5.可根据上述要素,另行制定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