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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埔府办〔2013〕66号
来源:|4  时间:2013-09-20 14:5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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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要求和《梅州市提高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3年8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人月420元提高到4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人月350元提高到400元。
  二、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从2013年8月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由人月24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人月15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135元提高到248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80元提高到116元。
  三、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的要求,落实解决好本级财政低保配套资金,确保此次调标资金足额到位。
  (二)县、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认真做好调标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