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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的通知
埔府办〔2013〕68号
来源:|4  时间:2013-09-25 15: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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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3〕212 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秩序不够规范,存在个人采取分割土地联合报建、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以自建自用名义申请行政许可实际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秩序,创造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经济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标准,防止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按照“固化旧有,规范新建”的原则,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县城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再新规划私人住宅用地,在此范围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在建设控制区内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私人建房用地申请新建、改建(含原状重建)、扩建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要求,按规范从严审批。原则上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户,新审批规划的自建自用住宅的标准为占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层数3层以下(含3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下(含12米)。
  二、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法定主体,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不得以个人自建自用住宅的名义申请行政许可而实际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对于自然人以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权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不相符不得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经营。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一)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条件,杜绝擅自提高商品房建设容积率。严格控制宗地分割转让及登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分割、合并,确需分割转让及登记的,须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对申请办理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审核把关。一是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条件规划报建许可。二是严格按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标准规划报建许可。三是对于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以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对个人或个人之间合作以及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监管力度,严查商品房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管部门:把好房屋发证登记关。对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未依法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财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建账和账册不健全或财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严格按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监控,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严格执法,对应建账未建账和账册不健全以及瞒报收入少报税款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处理。
  (七)司法部门:对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交易,不得提供公证或见证的法律服务。提供见证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司发通〔1992〕100号文规定办理,并审查其合法性。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严格把关。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对房地产开发秩序依法进行综合治理,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已办理规划报建的项目按发文之前的程序办理。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