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国家、省和市对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相关工作高度重视,近期,国家、省、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关于切实遏制和坚决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14〕26号)、《关于切实遏制和坚决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梅市国土资电〔2014〕12号)。为严格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农用地必须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耕地保护红线,扰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平稳定和谐。
各镇(场)、县相关部门必须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领会、正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清醒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迅速行动,坚决打击“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行为
“小产权房”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群体利益复杂,打击、查处工作难度大。各镇(场)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清查工作小组,全面清查辖区内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从严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严厉查处,坚决拆除一批。各镇(场)要选择1-2起典型案件进行重点打击,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主体、建设主体、销售主体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各镇(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大埔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建、已售、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填报统计表,并对排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逐宗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形成遏制“小产权房”监管合力
各镇(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细化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破坏耕地等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要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施工、擅自销售、违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协助强制执行、对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办理;工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查处有关违法企业;税务部门要对“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为项目提供供电、供水等服务。打击查处“小产权房”专项行动的相关材料要抄送监察机关掌握,对于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有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县政府将加强对各镇(场)和县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对“小产权房”排查底数不清、瞒报漏报、查处不力、落实不到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各镇(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行动缓慢、措施不力、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镇(场)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开展清查情况和排查摸底统计表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联系人:县国土资源局,刘洪辉,电话(传真):5556769 ,电子邮箱:
dbgtzf5556210@163.com;县住建局,彭敬钦,电话(传真):5529130,电子邮箱:
dbczghg@163.com)。
附件:大埔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大埔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一部署,为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扎实推进我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和分类处理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县“小产权房”集中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切实摸清家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为省、市研究制定清理处置“小产权房”政策措施提供基本依据。
二、排查内容
(一)本次排查的“小产权房”主要针对四类情形:第一类,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各类房屋,建成后向社会销售或长期租赁的;第二类,是借新农村建设、农民公寓等名义,虽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但建成后销售或长期租赁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的;第三类,是经审批、登记的村民合法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销售或长期租赁的;第四类,是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设房屋,对外非法销售或长期租赁的。
(二)重点排查“小产权房”项目的土地来源、建成时间、建筑规模、使用情况、居住人群等情况。
三、责任分工
(一)属地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要加强对本辖区“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的领导,组织国土、城建、工商、税务、派出所、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摸底工作,部署落实任务,研究解决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同时,对排查中发现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的“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实施方案,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负责对“小产权房”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加强沟通协作,负责对“小产权房”项目的城乡规划、房屋报建、产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四)公安、发改、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协助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至4月中旬)。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统一认识,周密部署。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4年4月中旬至5月下旬)。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场)、县国土资源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小产权房”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摸清底数,逐宗登记造册。期间,县将派出2个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
(三)研究处理阶段(2014年6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集中排查出来的“小产权房”进行分类汇总,逐宗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镇(场)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部门职责细化分工,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在摸底、查处、研究处理意见等阶段,各镇(场)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群策群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稳妥推进,维护稳定。排查摸底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实施过程中要周密考虑、稳妥推进,舆论宣传要适当、政策解释要到位,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相关预案,避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三)研究分析,做好总结。各镇(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小产权房”进行情况分析,研究具体处置措施,做好工作总结。
附件:1.大埔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镇(场)“小产权房”排查摸底统计表
附件1
大埔县“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张 颖(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曾令根(县府办党组成员、县法制局局长)
刘锦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学忠(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张永昭(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进伟(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刘日新(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伟根(县工商局副局长)
廖 坚(县发改局副局长)
郭玉文(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向阳(县地税局副局长)
罗质平(县水务局副局长)
吴广斌(大埔供电局副局长)
陈小东(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陈小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副局长张永昭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规保、地籍、利用股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监察、公安、工
商、发改、地税、国税、供电、水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