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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大埔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4〕24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4-04-21 11:0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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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埔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大埔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编制目的 
    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 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3 临震应急反应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4.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4.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4.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4.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震情灾情报送和发布
4.4.1  震情速报
4.4.2  灾情速报
4.4.3  震情灾情公告
4.5    指挥和协调
4.5.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5.2  Ⅳ级响应
4.6   紧急处置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应对毗邻震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责任与奖惩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建设平安大埔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大埔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地区发生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武警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县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县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2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补充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生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等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政委(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科技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武警大埔中队、县司法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大埔供电局、中国移动大埔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县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3)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大埔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4)视需要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贯彻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在县委宣传部协助下,研究制定新闻宣传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
  (6)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
  负责筹集、管理抗震救灾经费。
  (2)震情监视组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防震办
  负责传达通报和监视震情。
  (3)震害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成员单位:县防震办、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人民保险公司负责震害评估。
  (4)救灾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武警大埔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寻找和营救伤员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成员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救治伤员,灾区防疫工作。
  (6)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大埔中队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7)通讯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埔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埔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8)生活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粮食局
  负责安置受灾群众。
  (9)物资供应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粮食局负责物资供应和发放。
  (10)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路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修复损毁的交通线,组织物资运输工作。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成员单位:大埔供电局负责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巨大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用水。
  (13)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
  成员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
  (14)生产自救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成员单位: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组织灾区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临震应急反应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反应: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汇报并及时上报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社会经济影响等信息。县防震办在震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市地震局。
  4.4震情灾情报送和发布
  4.4.1震情速报
  当我县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县防震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地震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2灾情速报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民政局会同县防震办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计、安全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县侨务局和县对台办,抄报县民政局、县防震办。县侨务局和县对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4.4.3震情灾情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对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发布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5指挥和协调
  4.5.1 Ⅰ级、Ⅱ级、 Ⅲ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认真做好灾区地震救援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为国家和省、市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派遣县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5.2  Ⅳ级响应
  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迅速了解灾情、震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发出救灾号令,组织救援队伍;
向上级政府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导应急工作;
启动粤闽赣湘交界区联防协作机制,请求邻近地区援助。
(3)启动Ⅳ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县科技局派出工作组到灾区了解震情灾情,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趋势判断意见;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扑灭火灾、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县卫计局派出医护人员协助灾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县民政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政府了解灾情和安置灾民的转移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县交通运输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公路部门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县经信局、各通信运营商负责了解灾区所属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畅通;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大埔供电局和供水、供气部门协助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破坏情况及抢修工作;
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派出人员协助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破坏情况,指导震区生产自救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派出人员对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则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4)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6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县减灾委员会)和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等。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工具;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7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县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县镇村三级地震情报速报网。
  中国移动大埔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做好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时启动预案的准备,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抢险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地震抢险队伍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交通、地震、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地震抢险的专业队伍;发动地震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在地震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经信局、公路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保证地震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地震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大埔供电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障灾区用水。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建设医疗急救网络,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根据需要及时赴地震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大埔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品集散地、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7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食糖、肉类)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8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9紧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对我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科技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大量人民群众进入我县境内避难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的监督指导。
8.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源: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造成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埔府〔200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