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粤府令第231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定于今年10月份起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目的
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记载,直接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案卷质量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评查范围
此次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件的案卷。
三、评查方式
此次案卷评查,采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自查普查的方式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其中,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局)将结合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全面检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市政府对我县政府的案卷评查以抽查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方式进行。
四、评查标准
评查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两部分,具体评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梅州市2017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行。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合法性标准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不设具体分数,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标准即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项目,并逐项记分。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
五、评查步骤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从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10月1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业务的股室或人员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的具体评查工作方案,开展案卷评查的准备工作。
(二)自我评查(10月11日—11月11日)。按照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全面自查。形成案卷评查自查报告,于11月11日前分别报送县法制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组织检查(11月12日—12月12日)。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评查结束后,县法制局将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检查,检查可采用交叉检查和抽查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县法制局确定。
(四)总结评比(12月15日—12月30日)。县法制局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并提出整改落实要求。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报告和检查抽查情况,对本地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抄送市法制局。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联络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选择有经验、懂法律、负责任的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及时整改。
三是加强整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照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和迎检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逐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四是按时报送材料。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查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评查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
五是做好评查工作。县法制局要按照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组织协调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对案卷评查中的优秀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案卷比例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案卷评查得分直接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相关内容的分数。
附件:1.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2.梅州市2017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2017年案卷评查联系人信息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联系人:姚饶子洋、何敬业,联系电话:5531662,传真:5531662)。
附件1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 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主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十条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七)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八)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梅州市2017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评查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评查标准。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二)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一)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二)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项目,并逐项记分。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
第二章 合法性标准
评查
项目 序号 评分细则 评分
记录
主体合法 101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
(1)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102 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103 当事人认定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当事人的行为主要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当事人认定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104 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105 证据寘实、收集合法且足以认定相关事实与所认定的事实有关联性。
适用法律正确 106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7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准确、具体、有效。
108 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4)先行登记保存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5)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适用
法律
正确 108 (6)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7)行政相对人的法定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届满,行政执法主体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或汇款、拆除等)有生效的行政决定作为执行依据。
(8)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1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自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
(14)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仍作出许可。
(15)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
(16)发放的证照有效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在没有法律依 据的情况下对行政许可证件附加有效期。
程序合法 (一)行政处罚
A.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序合法 109 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110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111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B.一般程序
11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出示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符合法定程序: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并在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4 查封、扣押符合法定程序(详见行政强制合法性标准部分)。
11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116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117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
118 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负责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19 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120 其它法定程序。
(二)行政强制
A.行政强制措施
12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12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 陈述、申辩的权利。
123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24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2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26 制作现场笔录。
程序合法 127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28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29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60个自然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0 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B.行政强制执行
131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有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催告书》。
132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133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134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3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36 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7 其它法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
138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139 审查与决定符合法定期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程序合法 139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 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的,下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40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将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141 出具书面凭证:
(1)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行政执法主体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制作书面决定。
1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43 实施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4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45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46 其它法定程序。
第三章 规范性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
项目 序号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评查记录
立案审批表
(10分) 201 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信息。 2分
20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描述。 4分
203 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分
现场检查 (勘验)录(10 分) 204 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且记录详实。 4分
205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基本信息。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3分
206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 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被检查(勘验) 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 员的注明。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3分
调查询问 笔录
(10 分) 207 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 4分
208 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3分
209 被询问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按压指印。被询问人拒不签名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3分
证据
(10 分) 210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 5分
211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5分
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 通知书
(10分) 212 当事人基本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2分
213 保存证据的名称、数量、方式等。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3分
214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证据清单。 3分
215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查封(扣 押)决定 书(10分) 216 当事人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2分
217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3分
218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 3分
219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0分) 2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221 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分
222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分
223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10分) 224 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分
225 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3分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3日的期限。 2分
226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分) 227 当事人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4分
228 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3分
229 执法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3分
听证笔录
(10分) 230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听证申请人基本信息。有证人的,写明其基本信息。 3分
231 案件调查人基本信息。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3分
232 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 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签名或者按压指印。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 4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意见书(10分) 233 案由。承办机构。 2分
234 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日期。 4分
235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4分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0分) 236 案由。时间。地点。 2分
237 主持人、记录人、列席人及各自职务。 3分
238 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的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3分
239 结论性意见。出席人员的签名。 2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分) 240 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信息。证据信息。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2分
241 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条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2分
242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信息。 2分
243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2分
244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10分) 245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确定的义务。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 4分
246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陈述权、申辩权。 3分
247 执法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3分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0分) 248 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分
249 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分
250 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意见及行政执法主体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4分
251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2分
结案表(10 分)
252 立案基本信息。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信息。 2分
253 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2)罚款缴纳情况;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情况等。(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4分
254 附执行有关文书。如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据;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的涉案财物,后续处置凭证处置、销毁凭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及记载等 4分
案卷(10 分) 255 一案一号。 2分
256 统一规范的卷皮。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4分
257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有页号。 4分
小计
二、行政强制案卷
评查
项目 序
号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评查记录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 制措施 审批表 (10分) 301 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强 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等事项的审批手续。 3分
302 理由、依据: 3分
(1)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注明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2)拟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
(3)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处理的,应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303 承办人的意见及签名、日期。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分
行政强 制措施 现场笔 录(10分) 304 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3分
305 当事人、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告知事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 (现场负责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4分
306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修改处有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日期。 3分
证据(10 分) 307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 5分
308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5分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0 分) 309 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种类和期限。 2分
310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名称、数量等。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3分
311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 3分
312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延长行 政强制 措施期 限决定 书(10分) 313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14 行政强制措施延期的理由、依据及期限。 5分
315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3分
查封(扣 押)清单
(10 分) 316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17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查封(扣押)对象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5分
318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日期。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3分
行政强 制措施 处理决 定书(10 分) 319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20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简要内容。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及依据。 6分
321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2分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催告书 (10 分) 322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23 行政决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6分
324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强 制执行 决定书 (10 分) 325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26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对象、方 式 和时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注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代履行的,注明代履行人及代履行的费用。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6分
327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执行协 议(10分) 328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29 执法主体的名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与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主体恢复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6分
330 当事人的签名、日期。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2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 (10 分) 331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32 行政决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6分
333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强 制执行 申请书 (10 分) 334 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分
335 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分
336 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意见及行政执法主体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4分
337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2分
案卷
(10 分) 338 一案一号。 2分
339 统一规范的卷皮。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4分
340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有页号。 4分
小计
三、行政许可案卷
评查
项目 序号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评查
记录
申请材料 (扣分) 401 行政许可申请记载(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分
40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分
403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时间及签名。 4分
受理(不 予受理) 通知书 (20 分) 404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时间。 4分
405 受理事项、许可完成时间。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8分
406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8分
现场勘验文书
(10分) 407 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勘验事项与许可申请事项相关,且记录详实。 4分
408 勘验人、记录人基本信息。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8分
409 明确的勘验事项和勘验结果。勘验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8分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10分) 410 许可事项。承办机构。 2分
411 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日期。 4分
412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4分
许可(不 予许可) 决定(30 分) 413 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基本情况。 4分
414 审查办理情况、许可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8分
415 许可(不予许可)的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10分
416 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送达回证。 8分
案卷(10分) 417 一案一号。 2分
418 统一规范的卷皮。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4分
419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有页号。 4分
小计
说明:
1.存在违反评分细则所述规范的,应当在“评查记录”栏内具体列明。
2.序号中1××、2××、3××、4××,分别代表合法性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规范性标准、行政强制案卷规范性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规范性标准。
3.对于依照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发送短信通知等,不作为扣分事由;网上许可没有纸质案卷存档的,不作为扣分事由。
4.内容完整、规范、正确的,得相应分值。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正确的,不得分。
5.援引法律依据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应当准确、具体。
6.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应当注明送达的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及送达人的签名和日期。
附件3
填报单位(盖章):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
联系人
2017年案件评查联系人信息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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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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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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