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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7〕28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7-10-20 15:03: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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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开发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大埔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担保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担保基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政府设立的,为金融机构向贫困户用于扶持其脱贫致富的贷款提供担保及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与县扶贫局签订了大埔县扶贫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金融扶贫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由县扶贫局负责管理,接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相关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基金来源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县财政投放资金2000万;
    (二)基金孽生的利息。
第五条  基金账户。“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担保基金”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贷担保基金,账户内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应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专户。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扶贫贷款发放的担保及代偿。除经“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三章  金融扶贫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银行按县政府“担保基金”总金额的5倍放大对我县扶贫贷款的额度。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并于贷款发放后第二个月5日前向“扶贫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书面告知上月贷款发放情况。
 
第四章  信贷风险的补偿程序
 
第八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贷款贫困户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启动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贷款合作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贷款合作企业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追偿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银行应首先考虑追偿入股企业的贷款抵押资产。
(三)当合作银行启动追偿程序后,贷款贫困户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追偿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对无参与小额信贷保险的,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扶贫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保证金进行代偿的函》,按照政府承担80%比例分摊。因贷款人贷款后死亡或患重大疾病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无法偿还的不良贷款的,经共同确认政府承担60%、合作银行承担40%的贷款本息。
(四)在实施代偿后,由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违约金(追偿费用、违约金由银行据实报请“扶贫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认定),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偿还政府“扶贫担保基金”和银行债权。
第九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贷款。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基金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申请贷款调查报告;
    (三)贷款借据及合同;
    (四)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扶贫局负责“扶贫担保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扶贫担保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扶贫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涉嫌犯罪的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申请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县扶贫局每年对合作银行的扶贫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业务进行评估考核,合作银行必须按月分别向县扶贫局和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报送“扶贫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财政局、金融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1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