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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8〕46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8-08-03 16: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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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

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1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7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大埔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工作,促进公共客运事业创新发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我县客运服务行业供给侧改革,稳步推进我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工作,构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稳定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形成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格局。

  (二)绿色发展。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加快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倡导绿色出行。

  (三)方便群众。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四)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布局和交通需求等特点,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场设备设施,科学确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同志任组长,县交通、财政、公路、发改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我县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经营企业数量、车辆运力投放及线路

  (一)大埔公交线路运营权由1家具备资质的公司经营,不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二)本轮许可共25台新能源公交车。如经营期内增加新能源公交车投入数量,则新增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车经营权期限与本轮第一期投放的车辆同时到期。

  (三)我县共确定4条线路:

  G1线:大埔汽车客运站→三河中山纪念园→三河火车站→大麻

  投放运力:9辆

  G2线:大埔汽车客运站→百侯侯南村(旅游服务区)→枫朗镇政府→大埔角车站

  投放运力:8辆

  G3线:大埔汽车客运站→丽水湾→县公安交警大队

  投放运力:4辆

  G4线:大埔汽车客运站→张云裁实验小学→县公安交警大队

  投放运力:4辆

  五、经营期限

  本届经营权期限为8年(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在经营期内,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依照新的政策执行。

  六、车辆及设施要求

  新能源公交车辆要求统一采用车长6—9米,15座以上环保、节能、美观、大方的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可视监控终端、电子无人收费系统、报站系统、电子显示线路牌、老年人专座、标价牌、行车线路图等配套设施,车身外观美观统一,并标注大埔公交。

  七、经营企业营运服务要求

  (一)执行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或免费政策规定及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力营运,不得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停运、罢运等违规行为。

  (三)实行高度统一经营管理,严禁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四)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建立车辆综合档案。

  (六)经营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按比例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八、申请车辆经营权企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特许经营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申请书。

  (二)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承诺书及车辆投入承诺书(包括数量、座位数、类型、技术等级)。

  (四)管理人员、调度员名单,驾驶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经营方案、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优质文明服务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经营权许可方式

  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5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十一、运营票价

  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其他规定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前,须一次性缴纳8年的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按2万元/辆的标准缴纳到县交通运输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每年度,县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不计利息)将按考核结果分年度分别予以拨付。

  (二)本届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车辆由取得经营权的公司自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车辆进行处置或补偿;特许经营权自届满后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三)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的相关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政府已经投资建设的站场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属国有,公交车特许经营企业可以使用和维护。

  (四)公交车享受国家新能源运营补贴和县政府给予公交企业的低票价、优待乘车等补贴。低票价、优待乘车补贴根据车辆运行班次、公里数给与适当补助,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五)批准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调整线路经营;不得承包挂靠经营、不得擅自涨价。一经发现,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