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文件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8〕47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8-08-13 16:21: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埔府办〔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大埔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大埔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民生实事,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以案定补”制度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二、“以案定补”的发放对象和范围

  发放对象为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员。专项资金聘请的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但属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领取相关补贴。纠纷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各类纠纷案件。

  三、基本原则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

  (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四、人民调解案件等级认定及补贴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根据《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粤司办〔2018〕182号)要求,结合我县每年人民调解案件数量,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省民生实事“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每宗补贴500元;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每宗补贴300元;三类为普通案件,每宗补贴100元;四类为简易案件,每宗补贴50元。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只需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调解卷宗包括如下所需材料:

  1.调解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

  4.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5.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6.人民调解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告知书;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说明。

  五、“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审核、发放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应提交调解卷宗。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制作。对于简易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只需交《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二)审核。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应当先由所在镇(场)司法所审查,再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再由县司法局送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审核采取查看卷宗、打电话询问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查看纠纷现场等方式进行。

  (三)发放。通过审核的,发放补贴。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六、“以案定补”的管理和监督

  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审核发放进行监督指导。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