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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9-30 09:35: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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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埔府〔2019〕90号
 
  当前,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大埔县森林资源,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在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大埔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县所有林地(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建筑物内除外。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地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用火、玩火。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根据违法情形,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追究责任。
  六、党员干部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实行“一案双查”,除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