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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大埔县移民工作局  时间:2020-06-19 15:35: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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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埔府办〔2019〕38号)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快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分配工作,现将《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补充规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规定有异议,请径向大埔县移民工作局反映,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依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以便联系。

  公示网站:大埔县人民政府网

  公示时限:2020年6月10日至6月29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753-5551876

  邮寄地址:湖寮镇城北路76号大埔县移民工作局

  附:《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大埔县移民工作局  

2020年6月10日   




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根据埔府办〔2019〕38号文件精神,大麻汶水塘集中安置房(店铺)分配工作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有序的原则,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汶水塘两期集中安置房(店铺)选房分配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现对选房(店铺)分配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实行先签先拆先选安置原则。选房(店铺)顺序是以被征收产权人签订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房屋征收协议书时间为序,先签订协议的优先选房(店铺),如同一天同时段签订协议,以先拆除被征收房屋者优先选房(店铺)。

  第二条 被征收产权人可自由组合合并被征收房屋产权置换套房(店铺),但选房(店铺)顺序以自由组合合并产权被征收产权人中选房(店铺)顺序号排最后的为准。

  第三条 产权置换原则按被征收产权人主房投影面积1㎡允许置换2.5㎡的套房和0.5㎡的店铺。例如:被征收主房投影面积100㎡,可置换面积250㎡的套房和面积50㎡的店铺。

  第四条 安置套房(店铺)分二期进行建设,被征收产权人可自由选择在该二期安置房中进行置换。置换面积差额部分:套房互补单价以2600元/㎡进行计算;一期店铺单价按所选店铺位置的评估价(1~10号店7000元/㎡、11~14号店7200元/㎡、15~23号店6800元/㎡、24~31号店6500元/㎡)互补;若放弃选择店铺则以店铺的评估价平均计算【即(7000+7200+6800+6500)/4=6875元/㎡】。

  第五条 按照“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置换协议书规定的可置换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主房投影占地面积的20%,选择店铺时超过部分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主房投影占地面积的10%。同一选房序号的多套房屋须同时选房(店铺)。同一被征收人有两个以上选房序号的,分别以该选房序号面积选房,要求合并面积选房的,选房顺序以排最后的选房序号为准。可置换安置房面积超出(不足)所选安置房(店铺)面积的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置换店铺规范有序,被征收产权人可放弃选择置换店铺而采用货币折算方式补偿或置换套房面积。具体计算标准为:0.5㎡店铺可置换1.3221㎡套房,即被征收主房投影面积全部置换成套房的情况下,每1㎡被征收主房投影面积共计可置换套房面积3.8221㎡。

  第七条 为解决被征收主房投影面积小于25㎡的被征收产权人的置换需求,将在第二期安置房中建设小户型套房、店铺进行置换安置。

  第八条 在两期安置套房(店铺)全部置换完毕后,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安置地自行建房方式进行安置。

  第九条 参照市场销售商品房税费负担规定,被征收产权人置换套房和店铺应自行负担应由其本人缴交的税费,包括应缴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用、卫生费等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收取该由其个人承担的税费。

  第十条 末尽事宜,由县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大埔县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