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8-07-29 09:10: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为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起草了《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byb5558106@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96号大埔县医疗保障局五楼医疗保障管理股 (请在信封注明“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 。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0753-5558606。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7日。


  附: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号)精神,加大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医疗救助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患有重特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的困难群众获得进一步救助。

  二、特殊医疗救助对象

  (一)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在保险年度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在5万元以上困难群众(含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困难群众。

  三、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在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梅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单,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本县内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由县慢性病防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殊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特殊医疗救助。

  (三)县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困难群众或定点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后进行审核,每季度将《特殊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四、特殊医疗救助标准

  (一)困难群众在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费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的,按照自费部分1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自费金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的,按2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自费金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按3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经县慢性病防治院送药服用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每人每月30元定额救助,县慢性病防治院按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拨款。

  (三)定点医疗机构(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月300元定额给予特殊医疗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四)下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五、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特殊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1.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2.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开展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资金;

  3.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4.社会各界捐款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医疗保障局、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五)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医疗救助中的集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二)对骗取特殊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追回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协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