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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20〕70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告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8-20 17:04: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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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部署和《梅州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大埔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的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二、登记范围

  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满足发证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 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4.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登记期限

  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五、其他事项

  (一)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提交相关登记资料,确保确权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应提供材料。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利用大埔县2017年农村地籍调查成果,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宗地图及登记簿上注明“以图解法结合实地丈量法方式量算面积及界址等坐标,有更高精度的坐标成果时可更正”。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经审核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采用。

  (四)本次确权登记是大埔县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总登记工作完成后,自行申请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按相关文件收取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0753-5556201)。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