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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10217大埔县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大埔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2-18 10: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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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大埔县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ng



大埔县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全面提升乡村风貌,建成具有岭南特色的美丽乡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埔县县城规划区和各镇(场)镇区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镇(场)人民政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为本办法的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再审批用地、放线建设、验收管理”原则。

  村庄规划应明确划定建设区、养殖区、农业作业区等区域。村民建房只能选择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内建设;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不得新选址建房,只能对危旧房屋在原址按县确定或县认可的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进行改造;拆旧建新的必须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又无法居住的危旧房村民必须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内选址建房。

  第四条 村民建房要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等。

  第五条 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六条 镇(场)及村“两委”会要正确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以便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村建房成本。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签名同意后),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村民小组长签批后报村民委员会,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持经村民小组长签批的申请材料向当地村民小组书面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村委会每季度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集中登记,每个季度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15日。在公示期间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镇农业服务部门、镇级规划部门初审。

  (二)现场勘查。镇人民政府组织镇农业服务部门、镇级规划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初审合格后,镇农业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镇级规划部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等。

  (四)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审批。镇农业服务部门、镇级规划部门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审批方案包含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筑方案需附带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可参考选用大埔县农村建房设计指引图集。

  (六)放样。由镇农业农村部门、镇级规划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七)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申请验收,镇政府组织镇级农业农村、镇级规划等部门进行验收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照规定外立面要求进行建设,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第九条 房屋设计要符合卫生条件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适当设置农具堆放间,配套卫生间设施和三级化粪池或沼气池。

  第十条 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以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朝向(长方向)间距不少于6米,侧向(短方向)山墙之间间距参照《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房屋周边空地要进行绿化、美化,搞好庭院绿化。

  第十一条 在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群)要退足距离,河、路退缩空间要植树绿化: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的规定,铁路安全保护区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三)沿山体周边建设时,应进行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距山体护坡不少于4米;

  (四)河溪要明确保护范围,沿河溪边建房时,距河溪边沿不少于10米;

  (五)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村庄规划的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建筑要突出地方特色,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具有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的住宅设计图纸供村民选择,同时村民自有图纸的是否具有客家特色和风貌的界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把关。

  第十三条 村民在建房前必须签订房屋建设风貌管控承诺书,房屋按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要求建设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村民不按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要求建设的,不得验收发证,增强村民落实风貌建设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年每个镇(场)建成1个以上农房管控、风貌提升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要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的规定,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

  第十六条 村民集中居住区要规划配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按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设置足够的密闭式垃圾屋,禁止使用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屋、垃圾收集转运站不得设置在村入口,与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于20米。

  各村要建设排水收集系统,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全面规范管线设置。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村民修建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承建,以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抓好工匠集中培训。县住建部门对农村现有建筑工匠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建筑施工基本技术规范、地方特色建筑和新技术、新材料知识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要求,由镇(场)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在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技术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存在多占、乱占、买卖等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如符合村庄规划的,由镇(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处没收后,移交给村集体,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在本村集体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有偿流转给其他未享受过一户一宅的本村村民,所得经费上缴财政用于新增开垦耕地,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镇(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镇应加强巡查监管,发现农村违章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一个镇一年内发生未批先建数量超过审批数量10%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的按公务员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对连续发生3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处理的,依法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