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长洲与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埔劳人仲案字〔2021〕35号),申请人要求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04472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9时30分在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96号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