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长洲(埔劳人仲案非终字〔2021〕35号)工伤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要求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总额304472元。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述申请人工伤赔偿金总额201550元。因与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