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大埔县50km2以下河道2023年度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 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大埔县50km2以下河道2023年度河道,划界长度373.925km。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无护岸的河道,穿越城镇、村庄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现状河岸线外延不小于3.5m确定,其它情况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或按现状河岸向外延伸不小于5m确定管理范围边界线;有护岸的河道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一般宜以河道两岸护岸结构外边界起,各向外延伸5m确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2024年11月14日,我局拟文请示县政府,审议《2023年大埔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12月11日县府办批复同意并由我局印发实施。具体详见大埔县50km2以下河道2023年度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及图册(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1、大埔县50km2以下河道2023年度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pdf
2、大埔县50km2以下河道2023年度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册.rar
大埔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