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6年12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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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县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具有环评技术评估能力的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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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工程勘察乙级以上单位 |
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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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工程勘察乙级以上单位 |
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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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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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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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第三条 |
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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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二条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核实),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省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9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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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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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一条 |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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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第二条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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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七条、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第二条 |
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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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七条、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第二条 |
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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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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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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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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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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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
符合资质的审查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审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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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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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符合资质的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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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符合资质的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监测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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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
符合资质的报告书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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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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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