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项公开 > 管理公开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来源:埔府〔2020〕88号  时间:2020-10-17 11:04:4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50 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落实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疯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专业扑火队、各镇(场)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擅自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0753-5595168(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