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公 告
来源:大埔县水务局  时间:2019-11-12 16:17:5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各位事主:

  经查,你(单位)所属的采(运)砂作业工具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违法被大埔县水务局扣押。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敦请涉事车主或当事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扣押决定书》到大埔县水务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视为放弃权利,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抵缴罚款,对于无牌无证无年审的车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大埔县水务局 
2019年11月1日